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學生校外
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東府〔2023〕1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東莞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的管理,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托管機構,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以營利或非營利為目的在學校以外舉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托為學生提供就餐、午休、課后托管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堅持以校內為主、校外為輔的原則發展學生托管服務。學校應當為有需求的學生做好校內課后服務工作,積極引導學生在校內午餐午休。
對校內托管服務難以滿足需求的,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等方式設立上規模的托管機構,并逐步成為托管機構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區域,鎮街(園區)應當統一規劃托管機構。
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本市托管機構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民政、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司法等行政部門組成,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我市托管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建立互聯互通信息平臺,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落實鎮街(園區)屬地管理責任,促進我市托管機構管理工作的落實。
第五條 教育、市場監管、民政、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托管機構管理及投訴信訪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學生托管服務的統籌協調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營利性托管機構的市場主體登記、食品安全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托管機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托管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并指導各鎮街(園區)做好托管機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部門依法負責對托管機構的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開展監督抽查,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對托管機構人員提供安全技術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導。
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負責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負責查處涉及校外托管的違章戶外廣告設施,并指導、監督各鎮街(園區)依法查處托管機構違法搭建、加建、擴建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負責查處托管機構的違法用地行為。
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工作指引或指導意見,對托管機構實行齊抓共管。
托管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屬地負責的管理體制,各鎮街(園區)應當建立托管機構協調管理機制。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托管機構開展托管服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蟹献》亢统青l建設、消防、衛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不得選用地下室、臨時建筑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遠離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建筑。
?。ǘ┬陆霸O置在公共建筑內的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公共建筑(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
?。ㄈ┯信c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ㄋ模┓?、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托管機構工作人員中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要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通過建立聯合黨支部、選派黨建指導員等措施抓好黨的工作覆蓋,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以營利為目的設立托管機構的,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設立托管機構的,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市場監管和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托管機構登記程序指引。
第八條 營利性學生校外課后服務機構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可使用“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幼兒園外托管服務”等與經營范圍相對應且符合行業特點的表述,經營范圍根據實際經營項目申請:
?。ㄒ唬?歲以上幼兒非在幼兒園時段提供接送、休息、看護服務(不包括從事課余輔導、教育培訓、餐飲、住宿類的業務)的,使用“幼兒園外托管服務”。
?。ǘ橹行W生非在校時段提供接送、休息、看護服務(不包括從事課余輔導、教育培訓、餐飲、住宿類的業務)的,使用“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
?。ㄈ坝變簣@外托管服務”“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為一般事項,無需辦理許可證。但如從事非學科教育培訓(不得面向學齡前兒童)、餐飲、住宿等服務的,需辦理相關許可審批,并登記相關經營范圍。如非對外提供就餐服務的,屬于單位食堂,只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范圍無需注明“餐飲服務”。
營利性托管機構不適用于集群注冊登記。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東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或者政數大腦數據平臺進行登記信息數據交換,方便相關職能部門及鎮街(園區)依職責實行監管。
第九條 設立非營利性托管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要求辦理登記。
非營利性托管機構登記后,應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并將單位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民政部門備案。
民政部門應將托管機構的登記信息實時推送至相關職能部門及鎮街(園區),由相關職能部門及鎮街(園區)依職責實行監管。
第十條 托管機構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后應當依法辦理消防、食品經營和建筑安全等相關手續,否則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登記事項和行政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定程序向登記機關或行政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變更場地,新場地應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托管機構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依法定程序向行政許可機關和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注銷登記工作。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十三條 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托管機構場所的衛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管理。
第十四條 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服務的場所必須具備合法手續,應當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設置在建筑的1-3層,不得違規加層加建,暫托學生人均室內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防護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30米,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09米。
托管機構應設置在安全區域內,不能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筑內,并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工業建筑內設置托管機構。
第十五條 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托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托管學生在25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的,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托管機構管理者與工作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
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天健康晨檢,嚴禁帶病上班。
第十六條 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ㄒ唬┌才艑H私铀屯泄軐W生,保障學生放學后在托管機構及午托返校的安全。
?。ǘ┪唇拥酵泄軐W生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
?。ㄈW生托管時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ㄋ模┏霈F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托管學生,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迅速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 托管機構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 托管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托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ㄒ唬┲贫ㄓ没?、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ǘ┌匆笈渲孟涝O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ㄈ┍WC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實施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ㄋ模┙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ㄎ澹┘訌妼ぷ魅藛T的消防宣傳教育。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應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食品加工場所應設置在依法登記的場所之內,其場所及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哂信c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ǘ┚哂信c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ㄈ┯袑B毣蛘呒媛毜氖称钒踩芾砣藛T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食品留樣制度。
?。ㄋ模┚哂泻侠淼脑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托管機構發生傳染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應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托管機構應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托管學生不受人身傷害。托管機構應配備足夠警用器械,并且以托管規模適應地增加人員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 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在開學后1個月內提交學生所在學校。如托管學生及接送人員有變動的,應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三條 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由教育部門制定統一樣式的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合同,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鼓勵托管機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二十五條 鼓勵托管機構在場地出入口、活動區、餐飲區、食品加工操作區等安全重點區域設置監控設備,監控視頻保存30天以上,同時兼顧做好學生隱私保護。
鼓勵托管機構安裝與公安聯網的一鍵報警系統。
鼓勵提供學生就餐服務的托管機構開展“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規范公開餐飲食品加工制作過程,落實自身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職能部門監督。
第二十六條 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教育、民政、市場監管、消防、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托管機構的監管,建立托管機構的聯動管理機制,通過日常抽查和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托管機構登記信息在部門信息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開,并及時依法公開托管機構的年檢情況。
登記機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通過部門信息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開對托管機構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管理機制,統籌建立互聯互通信息平臺,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移交線索,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
第三十條 社區、村應當將托管機構納入社區、村安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無牌無證、擅自變動經營場所或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鎮街(園區)有關部門,由鎮街(園區)綜合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特別是校外托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掌握校外托管學生的有關情況,引導家長選擇合法登記的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服務,發現托管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學生成長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托管機構,不得在托管機構兼職,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托管機構提供生源和經營便利。
第三十三條 托管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托管學生監護人、社會公眾可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或直接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
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托管機構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顯眼位置懸掛開辦批文、證照、收費標準等,實行亮證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未經登記從事校外托管服務的機構,由鎮街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屬地民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托管機構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而擅自從事托管活動的,或在托管活動中違規組織開展校外培訓、違反消防、建筑、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鎮街綜合執法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聯合查處。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在職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教育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托管機構的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生家長之間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學生數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長可以不登記設立托管機構,但受托家長應當與委托學生監護人之間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盡到安全、衛生等管理責任,確保學生安全。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本管理辦法出臺前已登記為非營利性托管機構的,可根據舉辦者意愿選擇繼續非營利性登記或是營利性登記,如需改為營利性登記的,需在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再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民政部門應簡化注銷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