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
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府辦〔2022〕2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東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綠化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電力、通信、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林業及公安等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把城市綠化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建設管理資金及用地,建立健全管理機構,提高公眾綠化和環境意識。
第五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技術和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水平。積極采用鄉土樹種草種進行綠化,審慎使用外來樹種草種,保護植物多樣性,優化植物配置。推廣無公害防治有害生物技術,發展節約型、生態型綠化,推進城市河道、景觀水體護坡駁岸的生態化、自然化建設與修復。
第六條 推動城市立體綠化建設進程,解決用地資源緊缺與城市綠化建設之間的矛盾,充分利用城鄉廢棄地、邊角地、房前屋后等見縫插綠,推進立體綠化,做到應綠盡綠,豐富城市園林綠化的空間結構層次,優化城市生態系統。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化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
各鎮(街道、園區)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安排以下內容:確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各類綠地的規模和布局、制定綠地系統防災避險規劃、綠化用地定額指標和分期建設計劃、綠化種植規劃,合理設置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廣場用地和區域綠地。
第十條 城市綠地的建設指標應符合下列標準:
?。ㄒ唬┏鞘泄珗@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其中綠化用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ǘ└綄倬G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其中居住區配套綠化用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ㄈ┬陆?、改建的江河兩岸、鐵路沿線兩側的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小于三十米;
?。ㄋ模└邏狠旊娋€走廊等的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高度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的規劃與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配套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堅持適地適樹和節約型園林的原則,以自然式多層次的植物群落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和園林小品。推廣抗逆性強、養護成本低的地被植物,提倡種植低耗水草坪,減少種植高耗水草坪。選擇適度規格的苗木,除必須截干栽植的樹種外,應使用全冠苗。尊重自然規律,堅決反對“大樹進城”等急功近利行為,避免片面追求景觀化。
第十二條 城市生產綠地應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積極引導城市生產綠地科學培育大苗,豐富及促進城市綠化樹種的多樣性。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各類建設項目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條件下,應積極進行立體綠化。
鼓勵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大型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對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適宜實施立體綠化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公共空間及邊坡實施立體綠化?!?/p>
第十四條 應堅持適地建設下沉式綠地、城市濕地公園,增加透水鋪裝、路面雨水引流設施等措施,提升城市綠地匯聚雨水、蓄洪排澇、補充地下水、凈化生態等功能。提升城鄉綠地生態功能,有效發揮綠地服務居民休閑游憩、體育健身、防災避險等綜合功能。
第十五條 鼓勵加強城市道路綠化隔離帶、道路分車帶和行道樹的綠化建設,增加喬木種植比重,建設林蔭路。城市道路綠化的布置和綠化植物的選擇應符合城市道路的功能,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通行。城市道路路段的綠化覆蓋率宜符合如下規定:紅線寬度大于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十米至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十五米至三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十五米以下的酌情設置。城市景觀道路可適度增加綠化覆蓋率;城市快速路宜根據道路特征確定道路綠化覆蓋率。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規劃、設計,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公園、道路、江河兩岸等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管理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社會普遍關心且政府主導的重大綠化項目,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七條 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市城市管理部門應制定綠化管理控制技術規范,指導綠化設計單位進行綠地的工程方案設計。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建設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ㄒ唬┏鞘腥嗣裾顿Y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單位負責;
?。ǘ﹩挝桓綄倬G地由該單位負責;
?。ㄈ┚幼^、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ㄋ模╄F路防護綠化和經營性園林、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各類綠地的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綠化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的要求。
城市綠化建設應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的正常生長,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它設施保持國家規范標準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二十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城市管理部門對各類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在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其比例應占工程項目土建投資的1%至5%。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古典名園,其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屬于文物保護的古典名園,其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按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審批。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主體,按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鞘腥嗣裾顿Y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單位負責;
?。ǘ﹩挝桓綄倬G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ㄈ┚幼^、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綠化專業單位負責,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具備園林綠化專管人員;
?。ㄋ模┥a綠地、經營性園林由其經營者負責;
?。ㄎ澹╄F路、公路及公路沿線兩側建筑控制區、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防護綠地,由法律、法規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ㄔO工程范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ㄆ撸┭亟值膯挝缓蛡€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的各管理單位應按國家、省和本市綠地養護規范進行管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地整潔美觀、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及時修剪樹木、花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確需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占用城市綠地的,應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原組織編制單位按照綠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原則對相應規劃進行調整。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上(含七千平方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征得城市管理部門的同意,并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在占用期滿后,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恢復城市綠地。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占用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輛出入口的,必須征得城市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制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二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樹木修剪技術規范定期對樹木進行修剪,應避免過度修剪造成樹木生長不良或影響景觀。
?。ㄒ唬﹩挝桓綄倬G地內種植的樹木的枝葉、根莖伸向城市公共道路妨礙正常通行或對他人物業范圍內造成安全隱患的,管理單位要及時修剪。
?。ǘ淠旧L影響市政管線、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剪。
?。ㄈ┕芾韱挝?、電力部門及其他市政設施維護單位需要在向公眾開放的公共綠地、街旁綠地、廣場用地、道路綠地、河道綠地等修剪樹木的,應當告知城市管理部門。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ㄋ模┙狗枪芾韱挝簧米孕藜魳淠?。
?。ㄎ澹┮蚓o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砍伐或者遷移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城市管理部門對各管理單位的綠地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并給予技術指導。不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修剪城市樹木,影響城市樹木正常生長的,城市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停止修剪。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樹木砍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砍伐、遷移城市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遷移樹木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批準后遷移:
?。ㄒ唬┕嫘允姓ㄔO目的;
?。ǘ┬藜魺o法改變樹木對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設施等安全產生的威脅。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含二百株)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報批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當地居民的意見和綠化專家評審論證結論。
經批準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申請人應當給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按照東莞市古樹名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A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ǘ┰跇淠竞凸苍O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ㄈ┡?、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ㄋ模p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ㄎ澹┮詷涑兄?、就樹搭建;
?。┎墒⊥?、建墳;
?。ㄆ撸┢渌茐某鞘芯G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節約型綠化,主要指公共綠地、道路綠地采用以下技術之一并達到相關標準,包括:
?。ㄒ唬┎捎梦⒐?、滴灌、滲灌和其他節水技術的灌溉面積大于等于總灌溉面積的百分之八十;
?。ǘ┎捎猛杆牧虾屯杆Y構鋪裝面積超過鋪裝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ㄈ┰O置有雨洪利用措施;采用再生水或自然水等非傳統水源進行灌溉和造景,其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總灌溉和造景年用水量的百分之八十;
?。ㄋ模χ参镆蜃匀簧L或養護要求而產生的枝、葉等廢棄物單獨或區域性集中處理,生產肥料或作為生物質進行材料利用或能源利用;
?。ㄎ澹├蔑L能、太陽能、水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能源,其能源消耗量大于等于能源消耗總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Wo并合理利用了被相關專業部門認定為具有較高景觀、生態、歷史、文化價值的建構筑物、地形、水體、植被以及其他自然、歷史文化遺址等基址資源。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修剪,指對植物的枝干和根系進行疏枝和短截的措施。
砍伐,指用鋸、斧等把樹干鋸下來或伐倒。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