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19〕31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計劃生育
養老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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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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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0日
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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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政策,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和《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東莞市戶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放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
(一)自愿終身只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
(二)原農村純生二女夫妻。指夫妻雙方生育子女時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兩個女孩(含依法收養)的;
(三)雙方均屬原農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二個女孩,另一方沒有生育過,再婚后沒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二個女孩,再婚后沒有生育,且婚后沒有與現配偶的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生育,新組合家庭沒有子女,或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養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多于一個子女的一方;
(五)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或無存活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兩個女孩的原農村居民夫妻;
(七)離異、喪偶前屬于上述情況之一,離異、喪偶后無生育、收養子女的。
撫養關系的認定,以再婚時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達到18周歲為依據:超過18周歲(含18周歲)視為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未達到18周歲的,視為形成撫養關系。
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對象:
(一)2016年1月1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養)子女的;
(二)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行為的;
(三)原農村純生二女夫妻,一方或雙方自行將戶籍遷移而成為非農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戶籍制度改革轉為非農村居民后自行將戶籍遷移的;
(四)城鎮居民生育一個子女后,又依法收養或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而收養子女(含寄養小孩或以助養名義收養小孩)的;或原農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養或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而收養子女(含寄養小孩或以助養名義收養小孩)的;
(五)具有本市戶籍,但已獲得其他國家國籍或港澳臺籍的;
(六)離婚、喪偶后收養子女的;
(七)已兌現一次性計生養老獎勵后將戶籍遷入東莞的。
今后國家、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條?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330元。
按原有計生養老獎勵政策規定領取計生養老獎勵金高于330元的,按原標準領取。
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以及東莞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發放標準。
獎勵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獎勵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第五條?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經費由市、園區、鎮(街)、村(居)委會按2:4:4比例分擔,根據發放總額確定征集規模。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對象屬市、園區、鎮(街)財政全額供給單位在編干部職工的,所需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經費分別由市、園區、鎮(街)財政全額承擔。
計劃生育養老金市級負擔部分撥付至園區、鎮(街),由園區、鎮(街)指定部門負責發放至計劃生育養老獎勵對象個人賬戶。
第六條? 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代發金融機構賬戶信息;
(二)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中收養情形的,應當提供收養登記證(收養公證書),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獎勵對象與收養子女沒有血緣關系親子鑒定證明及證實存在收養關系的戶籍資料;
(三)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應當提供子女死亡證明;
(四)離異的提供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書、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五)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六)再婚的提供婚姻變動證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七)園區、鎮(街)衛生和計生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請領取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的對象可在達到領取年齡前兩個月到戶籍地村(居)委會辦理申請領取手續。本辦法實施后達到領取年齡的,從達到年齡之月起計發;本辦法實施前達到領取年齡但未申領的,從本辦法實施之月起計發。
村(居)委會審查申請對象所提供的資料,對信息無誤、資料齊全的,應當即時受理,出具《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申請受理回執》,并發放《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領取申請表》,于10個工作日內報園區、鎮(街)衛生和計生部門;對資料不齊全的,出具《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申請材料補充告知書》。
園區、鎮(街)衛生和計生部門收到村(居)委會核查后的申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并將審核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在村(居)委會向群眾公示5日。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告園區、鎮(街)衛生和計生部門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符合獎勵條件的,納入發放范圍按時發放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應當出具《不符合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條件告知書》,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八條?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對象以戶籍屬地管理為原則。計劃生育養老獎勵對象婚育情況或戶籍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在一個月內報戶籍地村(居)委會,由村(居)委會報園區、鎮(街)衛生和計生部門存檔。
獎勵對象戶籍在本市范圍內遷移的,遷出地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至遷出當月,并出具《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關系市內遷移通知》。獎勵對象憑遷出地的《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關系市內遷移通知》在遷入地辦理獎勵金發放關系的轉入登記,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自遷出地停發待遇之月起由遷入地接續發放。
獎勵對象遷出市外的,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至遷出當月,并出具《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關系遷出市外通知》,我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終止發放。
屬達到領取年齡后從市外遷入的,憑遷出地鄉鎮、街道以上衛生和計生部門出具《計生獎勵待遇在戶籍遷移前的領取情況》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到遷入地申領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自遷入的下一個月開始計發。
第九條?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發放:
(一)發現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計劃生育養老獎勵對象死亡的;
(三)因婚育狀態或戶籍變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
(四)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及已獲得其他國家國籍或港澳臺籍)的;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應當終止發放的其他情形。
出現上述情形時,園區、鎮(街)應當立即終止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查明情況,并會同相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收回其多領取的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園區、鎮(街)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進行資格核對。
各園區、鎮(街)審核單位應當提前公告資格核對的時間和方式,并做好核對情況的歸檔保管。獎勵對象應當配合做好核對工作,對不配合核對或者失聯的獎勵對象,審核單位可以暫停其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的發放。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發放工作納入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第十三條? 財政、審計和監察委等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加強對計劃生育養老獎勵金的監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辦法施行前,計劃生育養老獎勵有關政策按照原《東莞市計劃生育養老獎勵辦法》(東府〔2013〕135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