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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外事僑務局 東莞市公安局 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
2017-05-20 03:47           來源:東莞市外事僑務局 作者: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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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外事僑務局 東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要求恢復已取消的戶籍,回到原戶籍注銷地長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條件的華僑回國在非戶口注銷地長期居住、生活。
  第二章  申 請
  第三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原則上應在原戶籍注銷地申請。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在非原戶籍注銷地申請定居。原注銷戶口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
  第四條  華僑申請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堉掌鹎皟赡陜?,在境內連續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90天;
 ?。ǘ┰跀M定居地有穩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當地有自有房產,或者在當地直系親屬、其他親屬有自有房產,自愿提供其長期居??;
 ?。ㄈ┯蟹€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來源:
  1、本人受聘境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
  2、本人在境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
  3、本人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存款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上);
  4、本人境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華僑,向非原戶籍注銷地僑務部門提出定居申請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ㄒ唬┓蚱蕹鰢安煌瑧艏?,或一方在國外出生,申請到配偶戶籍所在地定居的;
 ?。ǘ┰趪獬錾?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下同)的華僑子女,申請到父母或父母戶口已注銷,其他具備撫養、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戶籍地定居的;
 ?。ㄈ﹪獬錾?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華僑,申請到子女戶籍地定居的;
 ?。ㄋ模┰趪獬錾娜A僑,因在境內的父母或一方無其他子女,申請到父母或一方戶籍地定居的;
 ?。ㄎ澹┰趪獬錾?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華僑,受聘于除廣州、深圳以外的擬定居地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且符合擬定居地落戶條件的;
 ?。┓蠔|莞市其它有關落戶條件,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
  第六條  申請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填寫完整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本人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規格為48/33mm)一張;
  4、申請前兩年的出入境記錄;
  5、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它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明及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文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其它可以證明其符合國家對華僑身份認定的證明材料;
  7.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房產證明及復印件。持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自有房產證明的,還應同時提供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所在居(村)委會、派出所相關家庭關系證明、親屬《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親屬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書;
  8、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穩定生活保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本人境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還應提供經當地公證部門公證的承諾書;
  9、擬定居地居(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居(村)民的書面材料,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國前戶籍地址、出入境證件類別及編號、居住國及居留時間、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國內連續居住時間、回國定居理由、穩定住所情況、生活保障來源、擬定居地詳細地址等。
  10、原戶籍注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需注明原戶籍登記基本信息)。
  第七條 ?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9項材料;
  2、結婚證正本及復印件。結婚證明是外文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在國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在境內出生的,提供原戶籍注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需注明原戶籍登記基本信息)。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9項材料;
  2、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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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請人父母回國使用的護照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父母結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非中文的,應附經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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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請隨父母落戶的,應提交父母《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戶的,應提交父母戶口注銷證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及所在居(村)委會出具的落戶人家庭關系證明。
  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9項材料;
  2、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復印件;
  3、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4、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自有房產證明。
  第十條  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9項材料;
  2、本人國外出生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復印件;
  3、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4、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自有房產證明;
  5、父母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境內無子女證明。
  第十一條 符合第五條(五)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9項材料;
  2、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十二條 ? 符合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9項材料;

  2、符合東莞有關落戶條件的其它證明材料,具體要求按照東莞有關落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前述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供受托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不得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如存在偽造、變造、欺騙等不正當情形的,將不予辦理,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受理與審批
  第十五條  對于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市外事僑務局應先以申請人申請時的陳述和提供的材料進行判斷,如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主動、及時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結果。對當時難以判定申請人是否有國內戶籍、是否符合華僑身份的,可在受理后根據市公安局的核實情況進一步判定。
  第十六條  市外事僑務局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市公安局意見。市公安局應在收到市外事僑務局的征詢函后,對申請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戶信息的實質性及所持護照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就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六款之規定提出具體意見,于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書面回復市外事僑務局。
  第十七條  市外事僑務局收到市公安局書面回復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在東莞外事僑務港澳網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如無異議即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說明理由。
  市外事僑務局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通知申請人或者受委托的境內親屬,并以《華僑回國定居告知單》告知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戶政科。
  第十八條  市外事僑務局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可靠性存疑的,應當單獨或會同市公安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在6個月內完成。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第十六條規定的15個工作日內。
  第四章 ?定居證管理
  第十九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華僑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境內親屬應在收到通知后,盡快到市外事僑務局領取。有效期內未領取的,需向市外事僑務局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二十條   華僑本人應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到市公安局治安戶政辦證窗口辦理核準入戶手續,再到擬入戶地鎮街公安分局(城區、虎門的派出所)戶政辦證窗口辦理常住戶口恢復或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市外事僑務局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戶政科在核準入戶手續時,應當審驗《華僑回國定居證》、擬落戶家庭的《居民戶口簿》(新立戶的需提供房產證明)、申請人護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等,對照市外事僑務局出具的函件和材料核準落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損毀或遺失的,華僑本人可以向市外事僑務局提出換發、補發申請。市外事僑務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并按照第十七條規定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華僑回國定居證》,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外事僑務局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7月10日前將上半年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并通報市公安局。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至2020年6月30日止。原《東莞市僑務局 東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試行)》(東僑〔2014〕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WSQWJ-2015-00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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