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人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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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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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僑務局負責人核定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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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東莞市華僑港澳同胞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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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及材料歸檔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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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切實維護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權益的若干意見》(粵僑辦〔 2011 〕 3 號)文件規定,制定東莞市華僑、港澳同胞身份證明辦理程序。
一、申辦人提交本人祖籍地村小組和村委會的證明,需經鎮(街)僑務主管部門審核,并提供回鄉證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如委托親屬辦理的, 應提供受托人身份證明。
二、經辦人審核后,外事僑務局負責人核定簽名,開具《東莞市華僑、港澳同胞身份證明》,申辦人攜證明到本鎮(街)國土分局辦理宅基地確權登記。
三、整理材料和身份證明存根一并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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