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當事人東莞年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具體公司名單詳見附件1《東莞年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單》),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依法辦理歇業的除外”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述條款的規定,我局擬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因當事人下落不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附件2)。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自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特此公告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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