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7號)(2024年第50號),涉及東城街道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城玉瓊水產品檔銷售的“塘鲺魚”“泥鰍”
(一)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街道牛園街1號147檔的東莞市東城玉瓊水產品檔銷售的“塘鲺魚”(購進日期:2024年04月26日),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泥鰍”(購進日期:2024年04月26日),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代謝物的塘鲺魚、恩諾沙星超過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泥鰍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公告,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的客戶反饋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代謝物的塘鲺魚、恩諾沙星超過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泥鰍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叁佰伍拾陸元(¥356)并處罰款壹仟壹佰元(¥1100)。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肆佰伍拾陸元(¥1456)(《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180702099號)。
?。ㄈ┰?span lang="zh-CN">檔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食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呋喃唑酮代謝物、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