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1號),涉及東城街道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東城華庭水果經營部銷售的“耙耙柑”
?。ㄒ唬?span lang="zh-CN">位于東莞市東城街道莞龍路下橋段東莞市果菜副食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東場一層E02的東莞市東城華庭水果經營部銷售的“耙耙柑”(購進日期:2024年04月11日),聯苯菊酯項目不合格。
?。ǘ┪揖謭谭ㄈ藛T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耙耙柑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了召回公告并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目前未收到相關人員食用了上述不合格耙耙柑后出現身體不適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聯苯菊酯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耙耙柑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玖佰陸拾玖元捌角肆分(¥969.84)并處罰款伍佰元(¥500)。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肆佰陸拾玖元捌角肆分(¥1469.84)(《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180613080號)。
(三)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食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聯苯菊酯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