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7號),涉及東城街道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城遠珍百貨店銷售的“鑫樂滋好櫻桃丸子面”
(一)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街道柏洲邊路12號128室的東莞市東城遠珍百貨店銷售的標稱鹿邑縣旺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鑫樂滋好櫻桃丸子面”(規格:散裝稱重,商標:鑫樂滋+圖案,生產日期:2022年12月06日),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
?。ǘ┪揖謭谭ㄈ藛T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鑫樂滋好櫻桃丸子面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召回不合格產品,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的客戶反饋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鑫樂滋好櫻桃丸子面”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壹佰零捌元(¥108.00);并處罰款貳仟元整(¥2000.00)。以上罰沒款合計貳仟壹佰零捌元整(¥2108.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80828118號)。
?。ㄈ┰?span lang="zh-CN">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進貨及銷售時包裝是完整的,且在陰涼、避光的條件下貯存,符合其貯存條件。因此其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ㄋ模┪揖纸拥讲缓细駲z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