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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1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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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4號),涉及東城街道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城永廣百貨店銷售的“荷花福地包裝飲用水”

 ?。ㄒ唬?span lang="zh-CN">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街道上三杞舊村大街8103室的東莞市東城永廣百貨店銷售的標稱東莞水王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荷花福地包裝飲用水”(規格:16.8L/桶,商標:荷花福地,生產日期:20231005日),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進行了立案調查,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項的規定,構成銷售銅綠假單胞菌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荷花福地包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銷售標簽信息虛假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目前未收到相關人員食用了上述不合格荷花福地包裝飲用水后出現身體不適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規定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荷花福地”包裝飲用水38桶。三、對當事人經營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荷花福地”包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伍佰零貳元(¥502元)并處罰款貳仟元整(¥2000元)。四、對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荷花福地”包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玖拾陸元(¥96元)并處罰款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叁仟伍佰玖拾捌元(¥3598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180111011號)。

 ?。ㄈ┰?span lang="zh-CN">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進貨及銷售時包裝是完整的,且在陰涼、避光的條件下貯存,符合其貯存條件。因此其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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