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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1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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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3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東城黃治良魚檔銷售的“鱸魚”

 ?。ㄒ唬〇|莞市東城黃治良魚檔銷售的“鱸魚”(購進日期:2022823日),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

 ?。ǘ┪揖謭谭ㄈ藛T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主動召回不合格產品,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的客戶反饋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鱸魚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伍佰叁拾貳元(¥532)并處罰款壹仟元(¥1000)。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伍佰叁拾貳元(¥1532)(《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2181027179號)。

 ?。ㄈ┰摍n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導致的。

  二、東莞市東城聯宏魚檔銷售的“鱸魚”

 ?。ㄒ唬〇|莞市東城聯宏魚檔銷售的“鱸魚”(購進日期:2022825日),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

 ?。ǘ┪揖謭谭ㄈ藛T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磺胺類(總量)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2181012087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教育。

 ?。ㄈ┰摍n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導致的。

 ?。ㄋ模┪揖纸拥讲缓细駲z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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