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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1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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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6號),涉及我市6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東城喜樂飲食店銷售的“稻米油”

(一)東莞市東城喜樂飲食店銷售的標稱江西省天玉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稻米油”(規格:1.5L/瓶,商標:米籃子+圖案,生產日期:2022330日),酸價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銷售酸價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币约暗谌鍡l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钡囊幎?。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考慮其貨值較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為初次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钡囊幎?,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壹佰參拾捌元(138.00;二、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罰款壹仟伍佰元(1500.00)。以上罰沒款合計壹仟陸佰叁拾捌元(1638.0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2180901141號)。

(三)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時有查驗該批次食品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貨單據及供貨商提供的檢驗報告。該店在20219月將剩余未售出的6瓶稻米油更換了包裝瓶和轉換了標簽后,在2022512日市場監管部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時銷售了2瓶作提供抽檢,剩余4瓶未作銷售倒掉銷毀處理。該店已啟動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發出《召回公告》,目前未收到消費者食用該不合格食品后出現身體不適的信息。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二、東莞市東城仕芳豬肉檔銷售的“豬肉”

(一)東莞市東城仕芳豬肉檔銷售的“豬肉”(檢疫日期:202276日),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磺胺類(總量)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2181011086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教育。

(三)該檔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導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三、東莞市東城超記魚檔銷售的“花螺、花甲”

(一)東莞市東城超記魚檔銷售的“花螺、花甲”(購進日期:202278日),氯霉素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氯霉素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召回不合格產品,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的客戶反饋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銷售含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氯霉素的花螺和花甲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玖佰叁拾元(930)并處罰款貳仟元(2000);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玖佰叁拾元(293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2180926163號)。

(三)該檔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氯霉素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導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四、東莞市東城李明魚檔銷售的“泥鰍(淡水)”

(一)東莞市東城李明魚檔銷售的“泥鰍(淡水)”(購進日期:2022710日),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2180914070號)。

(三)該檔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導致的。

五、東莞市東城平月食品店銷售的“清遠土雞蛋”

(一)東莞市東城平月食品店銷售的“清遠土雞蛋”(購進日期:202279日),地美硝唑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地美硝唑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218091407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教育。

(三)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地美硝唑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六、東莞市東城六號果坊食品店銷售的“沃柑”

(一)東莞市東城六號果坊食品店銷售的“沃柑”(購進日期:2022712日),丙溴磷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丙溴磷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2181011085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教育。

(三)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丙溴磷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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