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7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嘉豪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海苔花生”
(一)東莞市嘉豪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海苔花生”(規格:150克/包,商標:味之郎及圖形商標,生產日期:2021年6月1日),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公司銷售過氧化值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2】180301010號)。
(三)該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公司導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