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3期)》(2022年第46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城云芝海鮮檔的“黃鱔(淡水魚)”
(一)東莞市東城云芝海鮮檔銷售的“黃鱔(淡水魚)”(購進日期:2021年12月9日),氯霉素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含有法律法規禁止使用氯霉素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主動召回不合格產品,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的客戶反饋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陸拾元(¥360)并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叁佰陸拾元(¥236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2】180309046號)。
(三)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氯霉素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