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4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東城榮記水產檔銷售的“九節蝦(海水)”
(一)東莞市東城榮記水產檔銷售的“九節蝦(海水)”(購進日期:2021年8月11日),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含有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代謝物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對其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1】181122080號)。
(三)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ㄋ模┪揖纸拥讲缓细駲z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二、東莞市東城陽記水產店銷售的“九節蝦(海水)”
(一)東莞市東城陽記水產店銷售的“九節蝦(海水)”(購進日期:2021年8月12日),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含有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代謝物物質的九節蝦(海水),以及鎘(以Cd計)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對其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1】181112077號)。
(三)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ㄋ模┪揖纸拥讲缓细駲z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