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5號),涉及我市4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
(一)東莞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購進日期:2021年4月27日),氧樂果項目不合格。
?。ǘ┪揖謭谭ㄈ藛T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公司銷售氧樂果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責令改正,并對其免于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1】180702028號)。
?。ㄈ┰?span lang="zh-CN">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氧樂果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公司導致的。
?。ㄋ模┪揖纸拥讲缓细駲z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二、東莞市東城阿煦副食店銷售的“餃子皮”和“云吞皮”
(一)東莞市東城阿煦副食店銷售的“餃子皮”和“云吞皮”(規格: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5月25日),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合格。
?。ǘ┪揖謭谭ㄈ藛T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超范圍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超范圍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的餃子皮和云吞皮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伍拾貳元(¥52)并處罰款壹仟元整(¥1000)。以上罰沒款合計壹仟零伍拾貳元(¥1052)(《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1】180723156號)。
?。ㄈ┰摰曜圆榉治錾鲜雠问称吩谫忂M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三、東莞市東城美慧水產檔銷售的“海水黃角立魚”
(一)東莞市東城美慧水產檔銷售的“海水黃角立魚”(購進日期:2021年6月1日),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合格。
?。ǘ┪揖謭谭ㄈ藛T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恩諾沙星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主動召回不合格產品,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的客戶反饋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銷售恩諾沙星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海水黃角立魚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貳佰捌拾元(¥280)并處罰款壹仟元(¥1000);二、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貳佰捌拾元¥128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1】180817183號)。
?。ㄈ┰摰曜圆榉治錾鲜雠问称吩谫忂M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四、東莞市東城城燃食品店銷售的“鴨蛋”
(一)東莞市東城城燃食品店銷售的“鴨蛋”(購進日期:2021年5月31日),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銷售含有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恩諾沙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玖拾貳元(¥192)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1192)(《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1】180901185號)。
?。ㄈ┰摰曜圆榉治錾鲜雠问称吩谫忂M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產品性質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產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合格應該是其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