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19年第48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東坑鏡飛菜檔銷售的“黃豆芽”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東坑鏡飛菜檔2019年8月6日銷售的“黃豆芽”(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19年8月6日)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東坑鏡飛菜檔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性,涉案食品數量少,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輕微,且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召回涉案食品,屬于應當依法減輕處罰情形。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二、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三、沒收違法所得肆圓;四、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圓。(《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19〕301231044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菜檔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菜檔自查分析該批次黃豆芽購進后直接銷售,未用水浸泡,未噴灑任何物質,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合格是生產者造成的,而不是該菜檔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該菜檔無法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來源,我局已要求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于2019年12月10日驗收合格。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