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19年3010號)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19年第49號),涉及我市1家經營戶。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東坑秋華魚檔經營的“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東坑秋華魚檔銷售的自稱在東莞市虎門曾記水產品店采購的“泥鰍”(規格:散裝,購進日期:2019-8-6),氧氟沙星含量不符合標準,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東坑秋華魚檔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泥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店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19〕30121841 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食品在陰涼、避光的條件下貯存和銷售,符合其貯存條件,因此其氧氟沙星項目不合格應該不是該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分別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和生產企業所在轄區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