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17年第35號),涉及我鎮1家餐飲單位 ?,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10月10日,我分局執法人員聯同廣州金域醫學檢驗中心工作人員,到東莞市東坑阿樹飲食店進行監督抽檢,隨機抽取了蠶菜二袋,每袋0.5千克。所采樣品送至廣州金域醫學檢驗中心進行檢測。2017年11月2日收到上述蠶菜(檢驗報告編號:ZF1718538)報告,顯示蠶菜中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
(一)違法事實。我分局于2017年11月3日將檢驗結果告知書和檢驗報告送達給東莞市東坑阿樹飲食店,該店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我分局執法人員對菜品區進行了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蠶菜。我分局執法人員做了現場檢查筆錄,要求該店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食品不合格原因進行分析。2017年11月15日,我分局對該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進行立案。
經核查,該食堂于2017年10月10日從東莞市東坑百順市場購買蠶菜的,共計采購3千克,每千克5元,貨值共計人民幣15元,已全部食用完畢。該店沒有索取供應商《營業執照》和以及送貨單,無法追蹤源頭。該店經排查,沒有收到消費者反映食用該批次蠶菜后出現身體不適的情況。
(二)處罰決定。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2018年1月10日,我分局決定對該店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伍佰圓,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拾伍圓的決定,并于當天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食藥監食罰﹝2018﹞300110001號)予以結案。
(三)原因排查。該店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對該批不合格食品原料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沒有主動添加氧樂果,因此氧樂果含量不合格應該是商家所為。我分局于2017年11月6日對該食堂再次進行現場核查,驗收合格。
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東坑分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