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17年第32號),涉及我鎮1家食堂?,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5月5日,我分局執法人員聯同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工作人員,到東莞先益電子有限公司食堂進行監督抽檢,隨機抽取了生產日期為2017年5月5日的細面四袋,每袋0.4千克。所采樣品送至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進行檢測。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述細面(檢驗報告編號:S17050607)報告,顯示 “細面”中苯甲酸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
(一)違法事實。我分局于2017年5月26日將檢驗結果告知書和校驗報告送達東莞先益電子有限公司食堂,該店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我分局執法人員對食品銷售區進行了檢查,現場未發現生產日期為2017年5月5日的“細面”。我分局執法人員做了現場檢查筆錄,要求該食堂在規定時間內對食品不合格原因進行分析。
2017年5月15日,經立案調查,該店提供了該批次食品的“收據“(日期:2017年5月5日、單號138653)”、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資料。據查該食堂從東莞市寮步少平面店采購該批次食品4.5千克, 每千克6元,貨值共計人民幣27元。該批次食品已食用完畢(其中抽樣1.6千克為無償提供抽樣)。
(二)處罰決定。該食堂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予以處罰。2017年7月6日,我分局決定對該食堂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拾柒圓肆角的決定,并于當天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食藥監食罰﹝2017﹞30070602號),予以結案。
(三)原因排查。該食堂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對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食堂認為(該批次食品在進貨的時候是在陰涼、避光的條件下儲存,符合儲存條件,因此苯甲酸含量不合格應該是生產廠商在生產過程中添加過量苯甲酸導致的。我分局于2017年6月26日對該食堂再次進行現場核查,驗收合格。
(四)其他情況。經調查,東莞先益電子有限公司食堂經營的“細面”是在東莞市寮步少平面店購入,該店屬于寮步鎮轄區。我分局已于2017年6月15日發函至寮步分局,請求介入調查。
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東坑分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