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0號),涉及我市1家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東坑何氏魚檔(個體工商戶)銷售的“冰鮮魷魚”
東莞市東坑何氏魚檔(個體工商戶)銷售的“冰鮮魷魚”(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24年8月14日),鎘(以Cd計)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東坑何氏魚檔(個體工商戶)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能提供供應商營業執照、送貨單和涉案產品檢測合格證明,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因此本局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4〕301119110號)。
當事人自查認為采購時不知道這批魷魚存在鎘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問題,購進后直接銷售,未添加任何物質,鎘項目不符合規定不是其主動添加導致的,可能是魷魚生長過程中吸收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將不合格產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