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東市監檢〔2024〕300202101號),涉及我市1家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坑勝源糧油副食店銷售的“原味酸筍”
東莞市東坑勝源糧油副食店銷售的“原味酸筍”(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23年11月30日),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東坑勝源糧油副食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該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較少,違法行為輕微,且涉案產品的問題無法通過觀察或簡單的檢查發現,沒有證據顯示是當事人主動添加的,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及時排查整改,主動召回涉案產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和《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一、警告;二、罰款500元;三、沒收違法所得4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00307029號)。
當事人自查分析認為其采購時不知道這批酸筍存在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問題,購進后放在陰涼處銷售,未噴灑其他物質。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規定不是當事人添加導致的,可能是生產過程中導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對不合格農產品來源進行了追查,因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導致無法鎖定供貨商。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