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1號),涉及我市1家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坑勇娟水產品檔銷售的“牛蛙”
東莞市東坑勇娟水產品檔銷售的“牛蛙”(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23年10月10日),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東坑勇娟水產品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貨值較少,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輕微,且涉案產品的問題無法通過觀察或簡單的檢查發現,沒有證據顯示是當事人主動添加的藥物,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排查整改,召回涉案農產品,屬于《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經營抽檢案件行政處罰裁量指引》的相關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0元;二、罰款9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00131019號)。
當事人自查分析認為其采購時不知這批牛蛙存在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問題,購進后直接銷售,其未喂食任何物質。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規定不是其主動添加導致的,可能是養殖或運輸過程中添加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將不合格農產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