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3號),涉及我市1家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坑渝云食品店銷售的“餃子皮”
東莞市東坑渝云食品店銷售的“餃子皮”(抽樣日期:2023年10月11日),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東坑渝云食品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該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及時排查整改,主動召回涉案產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和《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一、罰款人民幣1000元;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00131021號)。
當事人自查分析是因天氣炎熱,為防止餃子皮發酸,自行根據產品包裝上的說明添加脫氫乙酸鈉,添加量是25公斤面粉不超過5克。脫氫乙酸鈉購自正規商家,有商家提供的合格證明。當事人因對食品安全知識了解不足,未認識到脫氫乙酸鈉不能用于餃子皮,經我局教育后,立即改正,不再使用脫氫乙酸鈉加工餃子皮,并加強學習,使用任何防腐劑、添加劑前都先弄清楚使用范圍。我局對該店組織復查,整改措施已落實。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