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1號),涉及我市1家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東坑黃柏魚攤檔銷售的“鱸魚”
東莞市東坑黃柏魚攤檔銷售的“鱸魚”(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24年11月13日),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東坑黃柏魚攤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限量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和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貨值較少,涉案產品的問題無法通過觀察或簡單的檢查發現,沒有證據顯示是當事人主動添加的藥物,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排查整改,召回涉案農產品,屬于《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一、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34.40元;三、罰款人民幣5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5〕300211027號)。
當事人自查分析認為上述批次“鱸魚”購進后直接銷售,未噴灑任何物質,抽檢不合格不是當事人主動添加導致的,可能是養殖過程中添加藥物導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對不合格水產品來源進行了追查,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鎖定供貨商,因此無法溯源。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