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0號),涉及我市1家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坑洪俞蔬菜檔(個體工商戶)銷售的“山藥”
東莞市東坑洪俞蔬菜檔(個體工商戶)銷售的“山藥”(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24年8月1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東坑洪俞蔬菜檔(個體工商戶)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檔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貨值較少,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輕微,且涉案產品的問題無法通過觀察或簡單的檢查發現,沒有證據顯示是當事人主動添加的藥物,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1元;二、罰款1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001105103號)。
當事人自查分析認為其采購時不知這批山藥存在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問題,購進后直接銷售,未添加任何物質。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規定不是當事人主動添加導致的,可能是種植過程中使用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對不合格農產品來源進行了追查,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鎖定供貨商,因此無法溯源。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