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0號),涉及我市1家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坑金顯平蔬菜檔銷售的“黃豆芽”
東莞市東坑金顯平蔬菜檔銷售的“黃豆芽”(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24年8月8日),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東坑金顯平蔬菜檔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檔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該檔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違法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貨值較少,造成的后果輕微,且涉案產品的問題無法通過觀察或簡單的檢查發現,沒有證據顯示是當事人主動添加的,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及時排查整改,主動召回涉案農產品,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5元;三、罰款2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301202119號)。
當事人自查分析認為其采購時不知道這批黃豆芽存在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問題,購進后直接銷售,未在水中浸泡,未噴灑任何物質。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規定不是該檔主動添加導致的,可能是菜農種植過程中污染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對不合格農產品來源進行了追查,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鎖定供貨商,無法溯源。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