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辦公室、各單位、各社區:
現將《莞城街道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莞城街道辦事處
2024年4月19日
莞城街道關于貫徹落實《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莞城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街道實際工作需要,對《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細化,制定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第一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ㄒ唬徸h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ǘ┍頉Q通過接待費、公務用車、誤工補貼等開支管理制度;
?。ㄈ┍頉Q通過資產經營和預決算方案;5畝(不含)以下土地所有權變更、建設用地和5畝(不含)以上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下屬單位設立和注銷、本經聯社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與下屬單位之間、集體經濟組織與本街道下屬單位之間1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借出款項,本集體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5萬元(含)以上的借出款項,本集體經濟組織1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借入款項,50萬元(含)以上的應收款項減免、50萬元(含)以上的壞賬核銷等;
?。ㄋ模┍頉Q通過原值100萬元(含)以上資產發包、出租等交易項目;
?。ㄎ澹┍頉Q通過超出理事會決策權限的項目投資、工程招投標、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日常開支等事項;
?。┍頉Q通過股東大會授權事項;
?。ㄆ撸┓?、法規、規章、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條 理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負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會成員為3-7人,應在村(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長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I備、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作工作報告;
?。ǘ┢鸩?、執行年度財務預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ㄈ┐肀窘M織聘任和解雇下屬經營機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簽訂經濟合同,監督承(發)包者履行合同;
?。ㄋ模┴撠熂w資產產權的登記申報,管理本組織集體資產,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出本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處理方案;
?。ㄎ澹┢鸩莺蛨绦屑w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法規、規章、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ㄆ撸Q定出資額50萬元(不含)以下的生產性項目投資,資產原值50萬元(不含)以下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20萬元(不含)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投資,審批20萬元(不含)以下的日常開支等。
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并報街道審查通過,可提高理事會在項目投資、資產交易、土地款使用、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日常開支等事項的決策權限。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限期授權、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授權期限結束后,應重新授權。
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所作決定,可由村(社區)黨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村(社區)黨組織負責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決定。
第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事項須報街道農林水務局及相關機構進行審查,具體包括:
?。ㄒ唬┲贫ê托薷恼鲁?;
?。ǘ┕蓹嗯渲?、年度預算、收益分配決算等方案;
?。ㄈ┕蓶|分紅、土地款分配、村(居)“兩委”及經聯社理事會成員薪酬、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
?。ㄋ模┫聦賳挝坏脑O立和注銷、銀行賬戶的設立;
?。ㄎ澹┲卮蟮募w資產產權變更(含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值100萬元(含)以上資產的發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項;
?。┙ㄔO用地和5畝(不含)以上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建設工程招投標執行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相關規定;新增借款、擔保貸款;10萬元(含)以上壞賬核銷、應收款減免;20萬元(含)以上項目投資;20萬元(含)以上日常開支;原值10萬元(含)以上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借出款項;資產評估;重要合同簽訂及其重要條款變更的民主決策程序;
?。ㄆ撸┥霞壊块T規定的其他事項。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合同。合同起草應征求會計人員意見,重要合同應征詢法律及相關專業人士意見,并經理事會討論。重要合同簽訂前應按民主決策程序做好表決并報街道農林水務局對其民主決策程序實施重大事項審查通過后,方能簽訂。
民主決策程序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設定的決策權限進行層級決策的程序。在理事會決策權限之內的事項,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超出理事會決策權限的事項,由理事會制定方案,提請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表決。
以上第(一)至(五)項屬于合規性審查,由街道農林水務局會同相關機構,根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后,再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第(六)項屬于程序性審查,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再報街道農林水務局對民主決策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對于突發性、應急性的重大事項,街道可優化審查流程,提高審查效率。對于街道辦事處以“一事一議”等方式決定的重大事項,街道農林水務局應及時存檔執行。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集體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ㄒ唬?0萬元(含)以上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ǘ┵~面原值50萬元(含)以上的集體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ㄈ?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ㄋ模┘w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ㄎ澹┘{入城市更新劃定單位范圍的集體資產,無論單項、資產賬面價值多少,均需評估;
?。┢渌婪ㄐ枰M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其他事項是否交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可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第五條 附則
本實施意見未盡事宜按照《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東府〔2023〕21號)規定執行。
本實施意見由街道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意見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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