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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東莞市石碣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30475R/2022-00016 分類:
發布機構: 東莞市石碣鎮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20
名稱: 關于印發《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 (碣府〔2021〕17號) 發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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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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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的交易管理,規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促進集體資產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拓展與優化城市發展空間,服務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大局,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集體資產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為:

1.將集體資產進行發包、出租、出讓、轉讓等;

2.利用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開發等;

3.利用集體資金公開招引城市更新前期服務商。

集體資產交易原則上需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性文件對集體資產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集體資產按本細則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的交易,統稱為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交易(以下簡稱平臺交易)。

第三條集體農業用地流轉,包括集體統籌家庭承包農地及未承包農地后統一對外發包,或其他地類以專業承包方式發包的,通過平臺交易。

一級市場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出讓,應當報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流轉出讓用于工業、商業、娛樂、旅游、倉儲等經營性項目的,應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土地提供無固定位置的停車服務和流動攤檔的,可不通過平臺交易。

第四條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改造“舊項目”確定合作方、集體經濟組織公開招引前期服務商及城市更新涉及的其他集體資產交易,需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對擬作為學校(幼兒園)場所用途招租的集體資產,鎮教育部門要加強前置把關,摸清底數,主動統籌,確保學校(幼兒園)的辦學需求,強化公辦教育資源保障。

第六條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循民主、公開、自愿、誠信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七條禁止“二手房東”哄抬集體物業價格。對未經鎮審核同意、違反合同約定及未在屬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承租方不得對集體工業廠房進行轉租、分租。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執行市、鎮關于穩定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的政策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穩定集體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秩序。

對集體工業廠房,僅限經市有關部門或鎮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中小微創業基地和專業園區開發商、平臺運營商,可在承租前向鎮提出統租改造后轉租分租的申請。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農林水務局提出申請,經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會同相關部門會審后,報鎮政府審批。其中: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工業廠房轉租、分租,由鎮分管領導審批;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工業廠房轉租、分租,由鎮長審批;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轉租、分租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由鎮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鎮農林水務局、生態環境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分局等部門應建立健全集體資產交易的產業準入、主體準入與信用準入標準,嚴格消防安全、建設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約束與監控措施,對違規分租、違規欠租、違規作業、違規改建搭建、偷排偷放、藏污納垢的,從嚴依法依規依約杜絕準入、及時清出、切實追責、聯合懲戒,確保集體資產交易的綜合效益與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鎮農林水務局統籌協調全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工作,負責全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的指導、監督和交易事項的審核工作。鎮成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鎮農林水務局、經濟發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司法分局、應急管理分局、規劃管理所、投資促進中心、生態環境分局、消防大隊、自然資源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對復雜交易事項進行會審,會審工作原則上每兩周舉行一次。

集體資產擬作為工業廠房的,在交易前須征求鎮生態環境分局的意見;集體資產擬作為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場所的,在交易前須征求鎮生態環境分局和教育管理中心的意見;集體土地擬作為非農業用途招租的,在交易前須征求鎮規劃管理所和自然資源分局的意見。

交易項目審核流程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進行會審的項目,審核流程可適當延長。

第十條鎮農林水務局在集體資產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

(二)對平臺交易申請進行審核;

(三)監督交易的進程及交易合同的簽訂;

(四)監督平臺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五)對平臺交易的審核資料和合同歸檔備案。

(六)提供平臺交易的場所;

(七)統一發布平臺交易信息;

(八)接受競投意向人的咨詢和報名,審核競投人資質;

(九)組織開展公開交易;

(十)保存管理集體資產交易文檔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第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要按規定做好資產交易和交易信息公開工作,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情況錄入交易業務系統,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二條鎮農林水務局應配備與資產交易工作量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資產交易運作經費列入鎮財政預算,在平臺交易過程中不得收取中介服務費用。外聘拍賣師臨時提供服務的,可以約定聘用費用由競得人承擔。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三條平臺交易可采取公開競價交易、續約交易、磋商交易、小額資產交易、公開招引前期服務商交易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鎮農林水務局提交資產交易申請。屬于閑置物業的,應在閑置之日起1個月內向鎮農林水務局提交資產交易申請。如無人競投,且在交易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未達成交易的,應再次向鎮農林水務局提交資產交易申請。

第十五條平臺交易由鎮農林水務局組織完成,組織現場公開競價交易的場所要配備工作人員以及網絡、投影儀、視頻音頻監控等設備,對交易過程進行監控。

平臺交易依權限經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報鎮農林水務局同意后,可以委托依法承擔我市公物拍賣工作的拍賣機構組織現場公開競價交易。

第十六條平臺交易應當合理制定交易底價。集體經濟組織應逐步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分類交易指導價或評估價制度,以此作為平臺交易底價基礎。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商鋪、魚塘、農田租賃期一般不超過3年,10畝及以上的農田租賃期可以適當延長。其他物業租賃期最長不超過20。租賃期5以上的交易合同,須有租金逐期遞增條款。

集體經濟組織可在交易合同中設置免租期,免租期超過2個月的,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續約合同不得設置免租期。

第十八條 承租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因經營需要,可通過補充協議增加以該個人為主要股東投資的企業作為共同承租人。

第十九條合同期內租賃雙方因客觀原因提出減少租用面積申請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經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向鎮農林水務局申請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第四章 公開競價交易

第二十條集體資產公開競價交易,是指集體資產通過競投人競爭性報價的形式達成的交易。公開競價交易是平臺交易的一般方式。

公開競價交易含現場競價交易和網上競價交易兩種形式。其中,現場競價交易可采取舉牌競價或書面報價方式進行競投。

第二十一條集體資產需進行公開競價交易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農林水務局提交申請。交易申請資料包括:

(一)擬定的交易合同和集體資產交易方案;

(二)依權限由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交易方案的表決情況記錄表;

(三)屬重大事項的,按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審核制度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四)按有關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經鎮農林水務局審核同意進入平臺交易的項目,鎮農林水務局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平臺交易委托協議,并將交易項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集體經濟組織同時要在其財務公開欄公布。從交易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復雜或重大交易項目,應適當延長公告時間。交易公告發布后,可接受意向競投人報名。

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集體資產權證合規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適當披露,并公布交易底價。

交易公告一般應附帶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公告和交易合同文本等附件構成交易項目的一般性要求。

第二十三條交易公告可對意向競投人適當設置條件要求,條件要求須清晰合理,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可設置行業要求和經營范圍要求,但除本地產業和公共公益生活配套需要外,原則上行業和經營范圍要求不宜過窄。

(二)可設置環保、安全、注冊資金、資質、稅收等方面的要求,但原則上不應超出合理需要。

(三)農用地、魚塘等農業資源發包出租用于農業生產用途的,其交易對象可設定為本村戶籍居民或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

(四)鼓勵業主單位設置信用條件,但須有明確標準,原則上在交易公告中須有“不接受納入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競投報名”的條款。

(五)禁止“二手房東”參與集體廠房競投,在廠房交易公告中須有“不接受個人(個體戶除外)和經營范圍包含物業管理、物業租賃或房產中介等業務且不含實體生產經營業務的房產中介代理機構報名”的條款。

第二十四條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內,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鎮農林水務局審核同意,可對交易公告內容進行調整,并發布調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時間要求重新計算。

第二十五條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鎮農林水務局審核同意,可終止該交易項目,并發布終止公告。

(一)交易項目情況出現重大變化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重要異議,且確有依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證據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第二十六條意向競投人須以本人名義納交易保證金,一份保證金只能競拍一宗交易,保證金一般按交易項目的年標的底價(或轉讓底價)的20%收取。交易結束后,未中標的保證金無息退還。中標的保證金,在鎮農林水務局收到業主方交來的正式合同后無息退還。棄標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轉給業主方作為交易違約金。

競投人競得交易標的后因自身原因棄標,第二次重新組織交易時,若該競投人繼續報名,業主方須將其繳納交易保證金的比例提高至一般設定水平的3倍以上。同一競投人對同一交易標的競得后累計2棄標的,第三次重新組織交易時,鎮農林水務局不再接受其交易報名。

第二十七條屬現場競價交易的,意向競投人應在正式競投前規定時間內向鎮農林水務局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資料進行競投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和按交易公告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后,意向競投人即獲得參加現場競價交易資格。

屬網上競價交易的,實行競投資格后置審核制度。意向競投人須按交易公告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獲得網上競價交易報價資格。網上競投項目報價階段產生初步競得人后,初步競得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鎮農林水務局提交有關資料進行競投資格審核。特殊情況經鎮農林水務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初步競得人提交資料時間。初步競得人未通過資格審核或超過資格審核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審核資料的,取消競得資格,按交易公告或網上交易服務協議對交易保證金進行處置,本次交易程序終止。

第二十八條集體資產現場競價交易時,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應到場見證監督全過程。集體經濟組織應指定專人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相關人員,不到場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資產交易的監督權。對于標的額較大或影響重大的項目,可以邀請公證機構提前介入制定競價評審程序方案,并對競價評審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九條現場競價交易具體競價時間應由鎮農林水務局至少提前36小時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上公告;網上競價交易時間應在交易公告中確定。

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交易,報價不得低于交易底價,按照價高者得方式成交。采取書面報價方式進行的交易,多名報價人的出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出價的,以抽簽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優先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確定競得人。

交易報價以交易方案設定的方式進行。無人競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終止,集體經濟組織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請,或可在自交易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在不改變原交易方案主要條件的基礎上與交易意向人達成交易,并報鎮農林水務局備案,超過6個月未能達成交易的,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交易。網上競投項目初步競得人被取消競得資格的,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交易。

第三十條在價格相同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原承租人參與競投時,享有優先競得權。

參與現場競價交易項目的競投人,須在報名參與競投時主動向鎮農林水務局主張優先權,否則視為放棄優先權?,F場報價前,交易組織機構須向參與競投各方明示優先權人參與競投的情況。

網上競價交易項目優先權人采取自動匹配方式進行確定。匹配不成功時,競投人可向鎮農林水務局申訴修正,因競投人錯誤登記等自身原因導致匹配不成功的,相關交易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優先權人須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報名參與競投并明確出價或應價后才能行使優先權。在交易確認最后成交前,非優先權人可以在優先權人報出或接受當前最高價的基礎上繼續出價。

第三十一條現場交易達成后,交易雙方應當在鎮農林水務局即時簽訂集體資產成交確認書。鎮農林水務局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同時,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本地財務公開欄公布交易結果,時間不少于5日。

經交易報價確定競得人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可單方面終止交易。經交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交易的,應由雙方共同出具終止交易的書面聲明報鎮農林水務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為避免資產交易后因面積測量誤差出現交易爭議,交易競價時,可以租金單價報價;也可在交易方案和合同中注明交易物業或土地移交后實測面積與交易方案或合同載明面積有出入的,成交總價不作調整,仍按交易約定的價格執行。

交易過程中,如因集體經濟組織責任或雙方爭議出現交易終止情況,依權限經股東代表會議同意,可減免沒收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其中,由鎮農林水務局組織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須向鎮農林水務局出具減免沒收保證金的書面聲明和股東代表會議依權限表決的材料。

因集體經濟組織責任導致交易終止造成競得人損失的,競得人可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由交易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交易雙方原則上應在交易報價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場所簽訂正式交易合同,因雙方爭議或一方責任未能按時簽訂合同的,可由鎮農林水務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交易合同簽訂后,原件或復印件應報鎮農林水務局備案。

 

第五章 續約交易

第三十三條對于符合我鎮產業規劃,誠信經營的承租項目,承租人合同到期前交齊租金,不存在轉租或分租工業廠房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經濟組織可與其進行續約。

(一)在前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年總產值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

(二)在前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年產出比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畝的企業;

(三)在前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年納稅不低于60萬元人民幣/畝的企業;

(四)上年租金占本組織年收入總額10%以上的項目;

(五)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市屬企業、鎮屬企業;

(六)教育、衛生、養老等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項目;

(七)工商業類承租人續約單價高出指導價或評估價20%以上的,農業類承租人續約單價高出指導價或評估價10%以上;

(八)因受納入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影響續租期不超過1年的土地、廠房等集體資產;

(九)其他經鎮“一事一議”程序同意續約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內,原承租人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續約申請,依權限經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按第三十三條所述條件表決通過,再報鎮審批同意,可按要求進行續約交易。其中: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物業續約,由鎮農林水務局審批;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物業續約,經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會審后,報鎮分管領導審批;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續約,經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會審后,報鎮長審批。

原承租人由于增資擴產、升級改造需提前1年以上申請續約的,經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會審后,再報鎮政府審批。其中: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業續約,由鎮長審批;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續約,由鎮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集體資產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過30日,原承租人提出續約書面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鎮農林水務局申請集體資產承租項目續約須提交的資料如下:

(一)有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章的續約申請書;

(二)股東代表會議或已獲授權的理事會表決材料;

(三)擬簽訂的續約合同文本;

(四)原承租人已交齊所有應繳納租金的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交易指導價或評估價制度確定續約租金單價。續約交易合同簽訂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

 

第六章 磋商交易

第三十六條集體資產交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特定意向人磋商達成交易:

(一)符合市鎮產業規劃導向政策或連片開發的項目;

(二)特定意向人屬于市、鎮劃定的重點企業或重大項目;

(三)集體經濟組織與各級政府或其代表機構(含市屬、鎮屬企業)的交易項目,本村(社區)范圍內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間的交易項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項目;

(五)租用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進行經營的企業需要配套的專用設施,或企業利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擴大生產規模;

(六)集體非貨幣資產置換或利用集體資產折價入股;

(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磋商交易方式確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

(八)因打擊“二手房東”需要集體經濟組織同實際承租人理順合同關系的項目;

(九)其他確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項目。

第三十七條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與特定意向人進行磋商,初步達成交易方案,并依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二)由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農林水務局提交磋商交易申請(含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經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會審后,報鎮政府審批同意,可以進行磋商交易。其中: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項目由鎮分管領導審批,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項目由鎮長審批,10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由鎮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

屬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磋商交易方式確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的,交易方案(包括磋商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草案、投入收益評估報告、拆遷安置方案等)應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公示后,提交鎮領導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并征求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司法、軌道交通等部門意見后實施。集體經濟組織缺乏相應法律審核人員的,應將交易方案委托法律顧問或法律服務機構審核。鎮政府向市相關職能部門征求意見時,除出具相應函件說明有關情況外,應附帶提交交易方案、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表決資料、鎮農林水務局審核意見、鎮黨政領導班子會議紀要、用地紅線圖、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圖、權屬地類調查情況表等材料。

(三)集體資源、大額集體資產置換或作價投資須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對資源、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大額資產的標準由各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進行明確規定。若集體經濟組織未對大額資產的標準進行明確規定的,以資產原值200以上主界。

(四)磋商交易合同簽訂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

磋商交易租金單價由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集體資產分類交易指導價或評估價制度制定。對于標的額較大或影響重大的磋商交易項目,可對交易合同進行公證。

 

第七章 小額資產交易

第三十八條對于小額集體資產,可簡化交易程序。小額資產交易的適用范圍如下:

(一)原合同最后一個月單宗月租金2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為3年以內的商鋪、簡易房、出租房、市場攤位、果樹等;

(二)面積2畝以內的非建設用地使用權,且出租期限為3年以內;

(三)通訊基站、充電樁或變電站等小型公共設施場地出租;

(四)1年內易手出租超過3次或租期不超過3個月的臨時攤位;

(五)原價值5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所有權轉讓。

(六)因受納入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影響處于空檔期的需短期出租(不超過1年)的土地、廠房等集體資產。

嚴禁將超出上述標準的集體資產化整為零、分拆交易。除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情況形外,首次通過平臺交易的集體資產不得采用小額資產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第三十九條對符合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小額資產交易事項,集體經濟組織應提交如下資料報鎮農林水務局進行審核:

(一)按民主表決權限進行表決的情況記錄表;

(二)擬簽訂的合同和原合同;

(三)資產價值證明(轉讓固定資產時提供)。

第四十條經鎮農林水務局審核同意后,集體經濟組織可與特定意向人簽訂交易合同。小額資產交易租金單價由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根據集體資產分類交易指導價或評估價制度制定。小額資產交易合同簽訂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交易結果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

 

第八章 公開招引前期服務商交易

第四十一條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圍主要為集體土地的更新單元,經鎮政府確定更新單元范圍后,可由鎮政府授權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決策方式公開招引前期服務商。

第四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編制公開招引方案(含服務協議),依權限經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鎮農林水務局對民主程序進行審核后,提交鎮政府批準。500畝及以上的更新單元需報市政府批準。

公開招引方案應明確服務商的具體工作內容、費用結算標準、結算時點、結算方式,不得設定與完成前期工作關聯不大的報名資格要求。

第四十三條公開招引方案(含服務協議)經鎮政府或市政府批準后,由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農林水務局提交交易申請。申請資料包括:

(一)依規定由鎮政府或市政府批準公開招引方案的批復文件;

(二)擬定的公開招引方案(含服務協議);

(三)依權限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公開招引方案(含服務協議)的表決情況記錄表;

(四)按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審核制度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鎮農林水務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審核后,按規定受理交易項目,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平臺交易委托協議,并將交易項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同時,鎮政府應在本地門戶網站發布交易公告,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東莞日報》及本地財務公開欄發布交易公告。從交易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于15個自然日。

交易公告發布后,由鎮農林水務局接受意向人的咨詢和報名,審核報名人資格。關于交易流程、報名資格的咨詢,鎮農林水務局直接答復咨詢人;關于交易項目其他內容的咨詢,鎮農林水務局可商集體經濟組織后答復咨詢人。

第四十四條報名截止后,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交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依權限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對報名人進行集體決議。集體表決前,鎮農林水務局應當說明報名和資格審核的情況,鎮政府可視需要增加報名人自我推介或評審環節,供集體決議參考。

鎮政府應派員列席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做好錄影錄像。

第四十五條集體決議結果應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公開發布,同時,應在鎮政府門戶網站、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欄發布,時間不少于5個自然日。公示無異議后,集體經濟組織可與意向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2年,涉及舊村改造的可延長至3年,情況復雜的,經集體經濟組織表決、鎮政府或市政府審批后可延期。鎮農林水務局按照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合同對服務協議的擬定、簽署實施監管。

 

第九章 信用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條平臺交易推行信用警示制度。單位或個人被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的,不受理與其進行的續約交易、磋商交易、小額資產交易和公開招引前期服務商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可不接受被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對公開競價交易項目的競投報名。

第四十七條各村(社區)應及時收集、審核所轄區域內交易相關人的信用情況,根據初步審核結果,由鎮農林水務局將信用記錄不良的單位或個人列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統一歸集、審核后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上予以發布。

第四十八條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的情形包括:

(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交易標的競得后2次棄標的,從第2次棄標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在全市范圍內,單位或個人對不同交易標的競得后3次棄標的,從第3次棄標之日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二)在全市范圍內,單位或個人參加平臺交易,報名交易累計10次以上不進行有效報價的,從累計10次不報價之日起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三)承租人違反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交易合同約定轉租、分租物業,或違反市、鎮關于遏制“二手房東”哄抬工業廠房租賃價格的政策規定的,從審核確認之日3年內納入平臺交易信用警示名單;

(四)集體經濟組織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責任,競得人仍以集體資產存在已披露的瑕疵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五)單位或個人在交易活動中經查實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干擾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六)集體資產的承租人拖欠應繳租金超6個月,或其他欠款超過6個月(從第一筆欠款起算)且累計欠款金額超過1萬元的;

(七)單位或個人因違規參與平臺交易、放棄交易、不符合條件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等原因,按規則應被沒收交易保證金而拒不履行的;

(八)因承租人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體資產或其他不良履約情況造成租賃合同雙方仲裁、訴訟等糾紛,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擔其應承擔的全部違約責任的;

(九)單位或個人經平臺交易簽訂集體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約定使用土地,造成違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十)已被納入各級國家機關或授權單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單的;

(十一)依鎮關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規則應予以信用警示的。

第四十九條單位或個人在市級集體資產交易網站注冊后可查詢其在東莞市參加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因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至第(十一)項原因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相應責任或被國家機關(授權單位)移出警示名單后可向鎮農林水務局申請解除信用警示。被納入信用警示名單的單位或個人認為不存在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可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在申請或申訴受理期間,信用警示記錄繼續生效。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鎮農林水務局和審計辦公室應分別將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細則的情況作為農村財務檢查、農村審計的必查必審項目。村組會計人員應每月檢查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和賬目,發現違規交易情況的,應及時書面報告鎮農林水務局。否則,不得對違規交易項目產生的收入進行開單收款和會計核算。如存在隱瞞不報的,由鎮農林水務局報鎮黨委會議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違規交易項目產生的收入要從計算干部薪酬的純收入總量中剔除。違規交易項目合同到期后,禁止執行續約交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競投參與人在集體資產交易活動中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除按本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將其列入交易信用警示名單外,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違反本細則規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鎮政府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建議罷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細則規定組織平臺交易的;

(二)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四)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六)未履行打擊“二手房東”責任的。

第五十三條鎮資產交易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競投人信息、泄露競投文件或交易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等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或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給予談話提醒、問責、處分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經鎮相關部門審核違反相關政策的交易項目,不得進行平臺交易。

村(居)委會一年度內本轄區范圍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農林水務局根據相關文件原則上暫停該村(居)委會所屬集體經濟組織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平臺交易業務,直至整改任務完成:

(一)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違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累計5畝(含5畝)或其他土地10畝(含10畝)以上的;

(二)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在建違法建筑面積累計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發現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經鎮相關部門約談或督辦后仍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情節嚴重的。

村(居)民小組一年度內本轄區范圍新增違法用地、在建違法建筑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農林水務局根據相關文件原則上暫停該村(居)民小組所屬集體經濟組織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平臺交易業務,直至整改任務完成:

(一)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違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累計3畝(含3畝)或其他土地5畝(含5畝)以上的;

(二)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在建違法建筑面積累計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屬于資產交易事項審核范圍的,可通過資產交易事項審核資料合并報送。資產交易項目交易前不屬于重大事項審核范圍、交易后達到重大事項審核標準的,無需另行補充重大事項審核程序。

第五十六條平臺交易報價完成后未簽訂合同前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向鎮農林水務局或相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簽訂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合同各方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或不履行約定的,由合同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權比例雖低50%但實際控制的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其物業、土地等出租、出讓時,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租賃取得的物業、土地等出租時,適用本細則。

鎮屬資產可選擇在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或發布交易信息。鎮屬資產選擇在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的,屬于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由鎮財政分局負責監督,屬于鎮屬企業資產交易由鎮資產管理中心負責交易監管,有關流程參照本細則相關程序執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當地戶籍村民要求將個人資產進行平臺交易的,須簽訂交易委托授權書,報鎮農林水務局同意后,鎮農林水務局可為其提供交易信息發布或其他交易服務。

第五十八條本細則由鎮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自20221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228日。2013524日印發的《關于印發〈東莞市石碣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試行)〉的通知》(碣府〔201346)201436日印發的《關于印發〈東莞市石碣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試行)〉補充規定的通知》(碣府〔201410)同時廢止。



附件:

1.(碣府〔2021〕17號)關于印發《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2.關于《石碣鎮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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