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石龍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業經鎮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東莞市石龍鎮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石龍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石龍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貫徹“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方針,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
第三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和信息共享,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與管理所需經費列入鎮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規模的增加而增加;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傳承、傳播、瀕危項目搶救等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公室、文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我鎮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并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發、教育、民族宗教、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執行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并組織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和利用工作。
鎮博物館、文化分館(支館)、圖書分館(服務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保護單位、傳承基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和非遺工坊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八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進行調查,并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數據庫。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調查所得的全部線索送交文化主管部門,并應當協助文化主管部門的調查。
第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應當堅持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等原則。應當兼顧城鄉,兼顧不同的人群,調查我鎮所蘊藏和傳承的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和存續狀態,真實記錄,確保調查內容和成果真實可靠,禁止提供虛假材料。
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應當抓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中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類型、民俗現象,去粗取精,挑選出在我鎮有較大影響的代表性項目,重點深入調查。
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將調查報告、實物圖片和資料復制件等送交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我鎮轄區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形式,建立規范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納入全鎮統一的數據庫,通過互聯網平臺等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閱。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鎮級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ㄒ唬┓仙鐣髁x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ǘ┗顟B存在,保存完整。
?。ㄈ┚哂袣v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ㄋ模┚哂腥陨蟼鞒?,譜系清晰。
?。ㄎ澹┚哂形迨暌陨蠚v史積淀,證據充分。
?。┚哂械赜蛱厣以诒拘姓^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ㄆ撸┊惖貍鞒许椖?,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傳承5年以上。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可以向鎮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申請主體為非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當獲得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十四條 向鎮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應當包括:
?。ㄒ唬╉椖拷榻B,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ǘ﹤鞒星闆r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ㄈ┍Wo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ㄋ模┯兄谡f明項目的實物圖片、文獻、視聽資料等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合法、客觀、真實。
第十五條 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評審制度。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本區域文史研究學者等組成評審小組,對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擬列入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推薦名單。
第十七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鎮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予以反饋。
第十八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擬訂新入選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九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建立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考核制度,定期組織人員對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進行考核,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消其鎮級名錄資格。
第二十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自然或者人為原因而面臨消亡、失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
?。ㄒ唬╉椖抠囈源胬m的文化生態或者相關外部條件下在急劇變化或消失,直接影響到項目的存續的。
?。ǘ╉椖總鞒墟湕l幾近斷裂、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群體年老體弱;掌握核心技藝、知識或者通曉基本流程的人員少于三人,或者六十歲以上的。
?。ㄈ┤暌陨衔从姓5幕顒踊蛘呱a的。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搶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保存。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時,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鎮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鎮級代表性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袊鴩?。
?。ǘ蹏礃I,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具有團隊協作精神。
?。ㄈ┻B續傳承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15年(含)以上,熟練掌握該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譜系清晰。
?。ㄋ模┰谒鶄鞒许椖克鶎兕I域和流布區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
?。ㄎ澹┰谠擁椃俏镔|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帶頭、示范、協同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同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有兩個以上個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可以向鎮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向鎮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推薦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向鎮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推薦材料或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ㄒ唬┍煌扑]人或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ǘ┍煌扑]人或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ㄈ┍煌扑]人或申請人所掌握的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ㄋ模┍煌扑]人或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ㄎ澹┍煌扑]人或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煌扑]人或申請人志愿從事項目傳承活動、履行傳承人義務的聲明書,同意文化主管部門使用申報材料開展公益宣傳的授權書。
?。ㄆ撸┢渌兄谡f明被推薦人或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按照評審小組評審、公示等程序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由鎮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及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的工作,并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詡鞒腥嗣x開展傳授、展示技藝、講學以及文藝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ǘ┫硎苕側嗣裾幎ǖ膫鞒腥搜a助費。
?。ㄈ╅_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予以支持。
?。ㄋ模Ψ俏镔|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ㄎ澹┙邮芙逃嘤?,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渌c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活動經費、場所等方面支持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四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考核。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傳承義務,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鎮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死亡或者喪失傳承能力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章 鎮級保護單位和傳承基地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項目保護單位。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碛性擁椖肯鄬ν暾馁Y料或者代表性傳承人。
?。ǘ┚邆渲贫ê蛯嵤┰摯硇皂椖勘Wo計劃的能力。
?。ㄈ┚邆溟_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鼓勵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愿意承擔代表性項目保護職責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申請成為項目保護單位。
鎮文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鎮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的程序規定認定項目保護單位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ú嵤┰摯硇皂椖勘Wo計劃,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ǘ┦占?、整理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并登記、整理、建檔。
?。ㄈ┩扑]代表性傳承人。
?。ㄋ模┍Wo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筑物、構筑物和場所。
?。ㄎ澹╅_展代表性項目的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榇硇皂椖康膫鞒屑跋嚓P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ㄆ撸┢渌麘斅男械穆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為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向鎮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項目保護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補助等方式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項目保護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項目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項目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列入鎮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項目傳承基地。
項目傳承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碛性擁椖康拇硇詡鞒腥?。
?。ǘ┚邆鋫鞒性摯硇皂椖康膸熧Y、制度和成果。
?。ㄈ┚邆溟_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器具等條件。
鼓勵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愿意承擔代表性項目傳承職責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申請成為項目傳承基地。
鎮文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鎮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的程序規定認定項目傳承基地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鎮級項目傳承基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ú嵤┰摯硇皂椖總鞒杏媱?。
?。ǘ┡嘤杺鞒袔熧Y。
?。ㄈ┲贫ú⑼晟苽鞒谢氐膫鞒兄贫?。
?。ㄋ模╅_展代表性項目的傳承、推廣、交流等活動。
?。ㄎ澹榇硇皂椖康膫鞒?、傳播創造必要條件。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申報為項目傳承基地的,還應當向鎮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傳承情況。
第三十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鎮級項目傳承基地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項目傳承基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項目傳承基地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傳承基地。
第六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
第三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能力、有條件的院校、機構、企業和相關單位,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
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需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ㄕ締挝辉诒拘袠I或領域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具備整合資源的能力,在相關領域有一定工作基礎,有獨立法人和對公銀行賬號。
?。ǘ┙ㄕ鞠嚓P方就合作事項達成共識,各方責權利清晰,工作目標明確,工作計劃可行,工作方案具體,并有能力執行落實。
?。ㄈ┰O立的工作站應在石龍鎮轄區內,建站相關方有建站積極性,能給予人員、資金和場地等相關支持。
?。ㄋ模┚邆湟欢ǖ幕A條件,如人員、場地和設備等。
鎮文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鎮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工作站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應履行如下職責:
?。ㄒ唬┲贫ú嵤┕ぷ髡灸甓裙ぷ饔媱?。
?。ǘ┙⒑献鳈C制,明確合作各方責權利關系。
?。ㄈ┙⒀芯?、研發、設計、孵化、研修研習、市場對接、展示展演、宣傳推廣、信息發布、跨界合作等功能平臺。
?。ㄋ模┞鋵嶍椖块_展所需要的人才、資金和場所。
?。ㄎ澹┫蜴偽幕鞴懿块T報告項目年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
鼓勵工作站采取與經貿、旅游相結合的方式保護和傳承具有生產性、表演性或者觀賞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補助等方式予以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工作站資格,重新認定相關工作站。
第七章 非遺工坊
第三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能力、有條件的非遺作坊、機構、企業和相關單位,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建立非遺工坊。
設立非遺工坊需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沁z工坊應依托本地區一項或多項非遺代表性項目開展生產和創作。
?。ǘ┧鶑氖碌姆沁z代表性項目已列入我鎮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以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為重點。
?。ㄈ┥陥蠓沁z工坊的主體,應具備法人資格。
?。ㄋ模┥陥蠓沁z工坊的主體,應具備開展生產的場地、場地原則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應具備提供水電暖、工具設備等條件,并符合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ㄎ澹┓沁z工坊應設立在方便帶動當地居民就近就業的鄉村或社區,提供就業崗位不少于20個。
?。┓沁z工坊應符合我鎮鄉村振興項目庫入庫條件。
?。ㄆ撸┓沁z工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保障就業者的合法權益。
鎮文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鎮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工作站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非遺工坊應履行如下職責:
?。ㄒ唬┓沁z工坊須以非遺項目的生產性保護為工作重心,利用傳統手工藝開展生產。
?。ǘ┓沁z工坊須以脫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為重點,吸納帶動脫貧人口就業,助力鄉村振興。
?。ㄈ┲С址沁z工坊吸納殘疾人就業。
?。ㄋ模┙浾J定的非遺工坊須每年向鎮文化部門確認或更新登記信息,連續兩年未確認登記信息的非遺工坊,自動取消非遺工坊資格。
第三十六條 非遺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非遺工坊資格,重新認定相關非遺工坊。
?。ㄒ唬┎扇∨撟骷?、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非遺工坊資格的。
?。ǘ﹦撟魃a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害公眾權益、侵犯知識產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ㄈ┕し恢饕撠熑擞羞`法違紀行為的。
?。ㄋ模┮荒暌陨喜婚_展非遺工坊工作的。
?。ㄎ澹┫奁谡倪_不到要求的。
?。┢渌麘斎∠沁z工坊的行為。
第八章 其他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鼓勵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學藝術創作;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存續狀態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
第三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 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
嚴禁濫挖或者盜獵、盜賣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
第三十九條 鎮文化主管部門在遵循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對轄區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收購時,應當合理作價,并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收藏,或者委托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對委托者,應當注明委托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因地制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活動,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教育列為素質教育的內容,積極開展非遺進校園活動。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和專家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四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納入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服務項目目錄,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通過提供展示設施、設立工作室、組織活動、建立合作平臺等方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條件。
支持村(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村(社區)建設,打造村(社區)特色文化。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項目保護單位在村(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鼓勵將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第四十二條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互鑒,支持舉辦、參加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傳播和交流活動。
推動建立健全粵港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同發展機制,在跨區域調查研究、宣傳展示、傳承發展和東莞非遺墟市粵港澳城際聯盟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
第四十三條 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的知識產權。
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指導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等,將涉及知識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方法等申請商標注冊、專利、著作權登記。
尊重知識產權,保護傳承人合法權益。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依法為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咨詢、信息等服務。
第九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
第四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對列入鎮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保護傳承經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保護等活動給予傳承人補助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前款規定的項目保護傳承經費和傳承人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分為補助經費、業務經費、新增鎮級以上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獎勵經費。
第四十六條 補助經費是指對國家級、省級、市級及鎮級的項目進行保護、研究、傳承方面的支出,補助項目主要包括:
?。ㄒ唬╂偧壱陨戏俏镔|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經費補助。
?。ǘ╂偧壱陨戏俏镔|文化遺產瀕危項目經費補助。
?。ㄈ╂偧壱陨戏俏镔|文化遺產工作站經費補助。
第四十七條 補助經費用途及補助額度:
?。ㄒ唬╉椖看硇詡鞒腥搜a助經費主要用于開展展演與展示、資料整理、學術交流、帶徒授藝等傳承活動。鎮級以上的在世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從認定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次年起可獲得鎮財政補助經費。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標準為每人每年1.5萬元,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2萬元,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萬元,鎮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0.3萬元。
?。ǘl危項目補助經費主要用于扶持鎮級以上代表性項目的瀕危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被認定為瀕危項目的,由鎮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瀕危項目情況及資金申報資料報至鎮人民政府。瀕危項目補助每年設置1-3個項目名額,以一年為一期,鎮財政每個項目每期補助市級6萬元、鎮級3萬元,同一個項目最多可以連續獲得3期補助。
?。ㄈ┓沁z工作站補助經費主要用于非遺項目展示、研究、傳播、活化、孵化。經評估認定的非遺工作站、次年可獲得鎮財政補助經費,鎮財政補助標準為市級以上15萬元、鎮級10萬元,分三年撥付。
第四十八條 業務經費是指評審、宣傳、傳播、培訓、實物征集、展覽展示、開發設計、編輯出版、信息化建設等經常性專項經費。
第四十九條 新增鎮級以上項目及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獎勵經費用于獎勵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及鎮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單位,以激勵帶動全鎮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當年新入選的鎮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鎮人民政府于次年按以下標準對其項目保護單位進行獎勵:
?。ㄒ唬┬氯脒x鎮級以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一次性獎勵,鎮財政獎勵金額為國家級10萬元、省級6萬元、市級2萬元、鎮級1萬。
?。ǘ┬氯脒x鎮級以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實行一次性獎勵,鎮財政獎勵金額為國家級5萬元、省級3萬元、市級1萬元、鎮級0.5萬。
第五十條 保護經費不得用于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不符的各種支出,不得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單位人員工資或福利。
保護經費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ㄒ唬﹤鞒腥搜a助經費。用于補助鎮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的支出。
?。ǘl危項目補助經費。用于對鎮級以上代表性項目中的瀕危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主要補助瀕危項目相關的調查研究、搶救性記錄和保存、傳承人及傳習活動開展、宣傳傳播、理論及技藝研究、檔案資料整理及出版、知識產權保護、傳承基地(含實訓基地、教學基地等)培訓與培訓用具采購等支出。
?。ㄈ┕ぷ髡狙a助經費。主要用于理論及技藝研究、數字化建設、傳承人及傳習活動開展、宣傳傳播、檔案資料整理及出版、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項目活化(孵化)與文創研發等支出。
?。ㄋ模┮淮涡元剟罱涃M。主要用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如項目申報材料制作、規劃編制、調查研究、普查評估、數字化建設、專家論證評審、重要實物征集、檔案建設、培訓、交流展示、教育普及(進校園、進景區、進社區、進小區、進園區等)、文旅融合宣傳推廣、文化活動開展等支出。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責任條款予以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評審規定,弄虛作假的,撤銷相關項目認定,并責令返還相應補助或獎勵。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石龍鎮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點擊查看政策解讀:關于《石龍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附件:
1.東石府〔2023〕17號(關于印發《石龍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石府規備〔2023〕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