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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東莞市道滘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45503X/2025-00393 分類:
發布機構: 東莞市道滘鎮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6-14
名稱: 道滘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滘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號: 道府規〔2025〕1號 發布日期: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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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滘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6-23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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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鎮倍增企業

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道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鎮人民政府

2025614


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我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權益,營造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公共教育環境,根據《東莞市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東教育規20254號)《道鎮“倍增企業”遴選考核辦法》(東道府〔202418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人才是指道鎮倍增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技術骨干、特殊貢獻、急需緊缺人才。

條 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本辦法有效落實。

經濟發展局負責統籌、指導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工作的開展,以及受理、初審監管。

教育管理中心負責統籌鎮內各公辦學校的學位統計、調配、保障及復審。

黨政綜合辦(統計組)等部門負責協助提供或核實鎮倍增企業相關營業收入、同比增速等數據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負責協助核查鎮倍增企業人才繳納社會保險情況。


第二章 申報對象、指標分配及補助標準


條 鎮倍增企業作為申報主體,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鎮倍增企業人才與所在企業已簽訂2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該企業繳納社保滿1個月或以上(計算至當年531日)。

條 公辦學校入學指標分配安排如下:

(一)鎮倍增企業營業收入年均增速15%(含)以上,在期間分三個檔次直接給予指標,具體檔次標準為企業前一年營業收入8000元(含)以上的,給予4個指標;營業收入4000(含)8000萬元,給予3個指標;營業收入4000萬元及以下,給予2個指標。

第五條第一款所述企業入學指標與《東莞市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入學指標不累加,同時符合多項政策的,只可任選一項進行申報。

)根據企業申報情況,由教育管理中心根據鎮各公辦學校學位供給情況,統籌做好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讀公辦學校的安排。公辦學校指標主要解決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讀公辦學校的安排,原則上安排至公辦學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至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安排入學的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學校連續讀至該學段結束,如升讀下一學段,需按指標重新申報。

(四)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申請入讀中小學起始年級的,適用本辦法。申請入讀非起始年級的,由鎮教育管理中心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五)本辦法規定的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指標,原則上適用于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審核


條 申報程序:

(一)指標確定。符合第四條條件的鎮倍增企業,由教育管理中心從每年的公辦學位剩余名額中適當調配給予,若申請的名額大于可調配的數量,則按比例分配到各企業;若可調配的數量大于申請的名額,根據鎮倍增企業的需求,經教育管理中心與經濟發展局研究決定,可適當增加學位指標。經濟發展局向教育管理中心提供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入學指標并向社會公開。

(二)企業申報。經濟發展局發布申報通知及指南,組織企業按指標分配數及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鎮倍增企業按通知將所需材料統一交至經濟發展局。

(三)材料初審。經濟發展局對企業申報材料合規性及完整性進行審查。材料初審通過后,由經濟發展局匯總轉交至教育管理中心。

(四)材料復審。教育管理中心對資料進行復審。

(五)結果公布。教育管理中心在招生平臺上公布學位安排結果。

條 申報材料及要求:

企業需填寫相關表格,并按要求匯總申請人員申請資料,以企業名義統一申請(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申報材料如下:

(一)《道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企業)》;

(二)《道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個人)》;

(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家庭戶口本、結婚證、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明細、子女出生證明及學生教育程度證明(畢業證或在讀學校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屬于特殊貢獻、急需緊缺人才的,需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本項目采用紙質材料申報,申報材料統一使用A4規格紙雙面復印加蓋公章,按順序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一式兩份,提交至經濟發展局初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企業存在被限制開展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或者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取消其當年入學指標。

第九條 申請人和企業分別對各自提交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嚴禁任何個人和企業買賣入學指標或利用入學指標謀取不當利益,如有違反,取消當次對應的入學優待,并根據情節輕重削減入學指標、取消當年或一定年限入學指標,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入學優待;構成違紀、違法或犯罪的,依法依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實施,有效期至2027831,此前發布的文件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1.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個人).docx

2.鎮倍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企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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