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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滘鎮休閑旅游船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道滘鎮休閑旅游船舶管理暫行辦法》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道滘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道滘鎮休閑旅游船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進一步規范道滘鎮休閑旅游船舶運營秩序,打造鄉村振興水上旅游樣板,實現管理規范、服務優良、航行安全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的休閑旅游船舶定義為旅游經營主體在道滘鎮非主通航水域使用5米以下、載客12人以下(不含12人),經備案登記,用于開展旅游、觀光、娛樂等經營活動的船舶。
第三條 航線管理
各村應當加強轄區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休閑旅游船舶經營單位的航線管理,從事經營活動前應由屬地村對行駛區域及航線進行劃定,并提請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條 登記管理
各村應當對轄區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休閑旅游船舶經營單位進行備案登記,指導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主體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商事登記信息;
(二)船舶建造出廠證明;
(三)船舶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四)行駛區域及航線示意圖;
(五)經營主體管理制度、誠信經營服務承諾書和投訴受理機制;
(六)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船上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或相應的財務擔保材料;
(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各村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核對。對于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主體出具書面意見并核發船名牌,同時抄告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交通運輸局、農林水務局等相關主管部門。
經營主體登記信息、船舶、船舶操作人員信息、管理制度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材料向屬地村進行變更備案登記,行駛區域及航線發生變化的,依照本辦法第三條執行。
第五條 管理部門
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交通運輸分局、農林水務局、水務工程運營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分局、應急管理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安全監督。
第六條 經營主體責任
(一)對休閑旅游船舶安全負主體責任,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屬地村做好船舶摸查、建立臺帳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三)配備取得相應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明的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上崗。
(四)對船舶和靠離泊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船舶處于良好技術狀況,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五)在開航前應當安排人員提前檢查船舶狀況并巡查船舶運行航線,了解航道水位、水深,保證安全通行。在內河涌聯圍水閘開啟排水、蓄水時,禁止游船在內河涌航行。
(六)加強搭載人員管理,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及污染物品,并拒絕醉酒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人員乘船。
(七)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八)制定覆蓋人員落水、船舶碰撞、船舶傾覆、火災爆炸等內容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船舶和應急物資,每半年組織不少于1次事故應急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九)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對從業人員、船舶信息、檢驗信息、安全須知等內容進行公示。
(十)按照有關規定購買相關責任保險。
第七條 船員要求
(一)休閑旅游船舶操作人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二)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不得酒后操作船舶,不得在駕駛船舶時穿戴有礙視線的物品,不在雷雨大風、大霧、臺風、洪水等惡劣天氣或水文條件下航行。
(三)開航前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指導、督促船上所有游客正確使用或者穿著救生衣,禁止游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沒有成年人監護下的兒童上船。
(四)航行過程中,勸阻游客站立船頭、隨意走動、嬉水或將身體伸出船外等不安全行為。
(五)按照鎮人民政府同意的線路區域內航行、停泊,不得隨意改變航線。停泊后按規范處置廢棄物和污染物,不得違規排放、傾倒廢棄物和污染物。
第八條 船舶要求
(一)休閑旅游船舶應當取得船舶建造出廠證明,經屬地村備案登記,并取得核發的船名牌。
(二)按規定在船舶明顯位置標明船名牌和核定載客人數,配備足夠的消防救生設備,不得擅自改裝船舶增加載客定額。
(三)除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審批同意外,晚上9時至次日6時不得航行。
第九條 應急處置
(一)經營主體應當制定惡劣天氣禁限航制度,如遇到嚴重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的惡劣天氣,要根據氣象預警或者相關部門、村的要求停止航行,及時告知乘客,并做好后續處置工作。
(二)發生意外落水或其它險情時,船員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并立即報告屬地村、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應急管理分局等部門。
第十條 服務規范
(一)經營主體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對船舶信息、檢驗信息、運營時間、航線、收費標準、投訴電話、乘船須知等內容進行公示。
(二)乘船須知中應當明示乘客不適宜乘船的情形。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
(一)嚴禁使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開展水上休閑旅游經營項目。
(二)各村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休閑旅游船舶的日常監督和備案登記工作,加強船舶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管理,組織船舶操作人員參加應急管理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水上安全知識培訓。
(三)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固定證據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村督促經營單位辦理備案注銷,終止經營:
1.船舶、靠離泊設施、船員的實際狀況與持有的證書不符;
2.船舶未按規定標明船名牌和核定載客人數;
3.未按照備案登記限定的行駛區域內航行、停泊的;
4.不服從鎮村防御安全指令,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造成內河交通事故的;
5.不再具備休閑船舶經營備案條件的。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由宣傳教育文體旅游辦負責解釋和修訂。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