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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道滘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45503X/2024-00653 分類:
發布機構: 東莞市道滘鎮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11
名稱: 道滘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滘鎮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文號: 東道府〔2024〕10號 發布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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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滘鎮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6-12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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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鎮安全生產

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道鎮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業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道鎮人民政府

2024611



鎮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道鎮轄區內所有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條 應急管理分局是全鎮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主要受理單位,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是涉及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內容的審核單位。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對其發現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向有關受理單位舉報。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證照不全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含倉儲經營,以下同)活動的;或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單位私自制作、安裝罐式儲存設備并儲存大量危險化學品的,或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普通民房、舊廠房或出租屋等場所的;

(三)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的;

(四)涉爆粉塵經營單位未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除塵系統,或未建立粉塵清掃制度,導致車間內或除塵系統管道內長期積聚大量粉塵的;

(五)未經審批對存在易中毒或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開展作業的,或安排無證人員在生產經營場所開展電焊、切割等動火作業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七)擅自拆除、停用單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

(八)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九)使用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或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或操作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十)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即普通貨運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十一)企業委托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十二)未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或利用機動車輛或其它運輸工具作為儲存場所定點或流動銷售、代充瓶裝燃氣的;

(十三)在出租屋、私人住宅、工廠企業等場所大量存儲或使用瓶裝燃氣的;

(十四)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筑物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五)違反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產停業、查封等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對執法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六)謊報或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七條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只針對實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通訊聯系方式等有效身份證明,未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者則不予視為實名舉報。對于舉報事項,舉報人要提供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后果等情況以及相關證據和線索,并協助調查。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尚未發現,經受理單位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投訴電話、信函、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詳見附件1)。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二)受理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并于3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三)如果舉報的情形不屬于本主管部門管理范疇,由最初受理單位轉單至所屬主管部門進行跟進處理。

第十二條 經受理單位核實,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0%計算,最低獎勵10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舉報獎金的分配、發放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多個舉報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個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二)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金發給單位。

(三)受理單位初步審核后,向鎮安委辦提交《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見附件2),由鎮安委辦核實情況并認定獎勵等級。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提供有效身份證復印件、銀行賬號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一)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道鎮轄區內及非安全生產范疇的;

(二)行政部門在監管中已經發現并作出處理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三)匿名舉報未留下有效聯系方式的;

(四)機關單位、村(園區)工作人員在本人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現并報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同時,對知情不報、瞞報或轉告他人舉報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交由紀檢部門介入;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七)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條 為了便于查證,需實名舉報,應急管理分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在舉報內容進行轉批的過程中必須隱去舉報人的一切信息。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員及時發現并上報以上第六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績效考核積分獎勵;對出現舉報事實成立的經營單位所在網格的專職安全員給予相應的扣分。

第十七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應急管理分局年度部門預算,從鎮年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顚S?,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使用等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每年設立舉報獎勵金額50萬元,用完即止,當年未使用完畢的余額自動清零,不計入下一年獎勵金額。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道鎮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430日。此前我鎮已出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件:1.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電話.docx

2.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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