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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道滘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45503X/2021-00373 分類:
發布機構: 東莞市道滘鎮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06
名稱: 道滘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滘鎮農民安居房建筑風貌管控辦法》的通知
文號: 東道府〔2021〕8號 發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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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滘鎮農民安居房建筑風貌管控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4-09  瀏覽次數:-

  

點擊查看政策解讀:關于《道滘鎮農民安居房建筑風貌管控辦法》的政策解讀


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鎮農民

安居房建筑風貌管控辦法》的通知


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現將《道鎮農民安居房建筑風貌管控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鎮人民政府

202146


鎮農民安居房建筑風貌管控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鎮農民安居房建筑風貌管控,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持續提升鄉村風貌,提高美麗鄉村建設水平,按照《東莞市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道鎮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鎮轄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或重建的農房,所涉及的建筑外觀、建筑風格、農房風貌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農房風貌指引


  第三條 農房設計應注重地域特色與和諧統一,符合道鎮農房風貌有關要求。

第四條 全鎮新建、改建或重建的農房,屋頂要求設置坡屋頂(采用全部斜屋頂或局部斜屋頂及女兒墻斜屋邊),沿河兩側農房要求采用灰色外墻磚及坡屋頂,范圍包括(東莞水道、律涌水道、厚街水道、北海水道、南丫水道,以及興隆河、思賢河、厚德河、三丫涌河、細河、汾溪河、赤口河、老鼠涌等)河道兩側農房,其他區域農房要求采用灰色或紅色外墻磚及坡屋頂。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鎮規劃管理所負責對農房建設是否符合建筑風貌進行審查。

第六條  鎮農林水務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辦)負責牽頭落實全鎮農房建筑風貌管控工作,推動建立農房建筑風貌全過程管控機制,指導和督促各村(社區)加強農房管控、巡查檢查工作。

第七條  各村(社區)負責轄區范圍內農房建筑風貌管控工作,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強化日常巡查檢查,加大宣傳力度,做好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鎮農林水務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辦)應加強對各村(社區)開展農房建筑風貌管控的指導和檢查,建立健全農房風貌管控臺賬,采取巡查、督查以及復查等方式,嚴格落實農房建筑風貌管控工作。

(一)巡查工作每周應開展不少于1次,每月應對在建農房全覆蓋巡查不少于1次,重點加強對農房開工前、主體施工、坡屋頂施工、立面裝修等涉風貌施工節點的監督管理。

(二)暗訪檢查每月應開展不少于2次,可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增加暗訪頻次,暗訪工作主要包括各村(社區)農房風貌管控落實情況、日常巡查檢查情況以及農房風貌建設情況等。暗訪中發現的有關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落實各村(社區)跟蹤處理。

(三)督導檢查每月應開展不少于1次,主要督查各村(社區)開展農房風貌管控工作情況,包括檢查巡查臺賬、發放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以及現場復核等。

(四)對違反風貌管控要求的農房項目,應牽頭屬地村(社區)督促建房申請人及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畢后,應及時做好復查。對拒不整改的,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分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定期將農房風貌管控情況以工作簡報形式報送鎮農民住房管理工作聯席會議。

第九條  各村(社區)應建立健全農房管理制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一)明確職責分工,安排具體人員負責農房建設監督管理、日常巡查檢查,建立檢查臺賬(包括現場檢查記錄、檢查圖片等)等工作。

(二)將農房建設及風貌管控工作納入村規民約予以規范約束,指導和監督村(居)民依法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

(三)充分利用廣播、網絡媒體,以及宣傳欄、公告欄、戶外顯示屏等載體,加強農房管控的宣傳和引導,提高村(居)民對風貌建設的認識,使農房風貌管控工作深入人心。

第十條    建房申請人需將核發的施工現場公示牌、建筑外立面效果圖懸掛在施工現場,實行掛牌施工,以便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農房工程開工建設前,各村應組織建房申請人及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交底,主要告知各方落實農房建筑風貌管控等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農房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村(社區)應加強農房建設日常巡查和檢查,對未按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建筑風貌施工的農房,要立即責令建房申請人及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鎮農林水務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辦)。

第十三條  農房工程竣工后,建房申請人須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由鎮聯審小組對農房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建設情況與審批內容相符的,由鎮人民政府向建房申請人出具《農房驗收意見表》;建設情況與審批內容不符的,不予驗收通過,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四條 農房建筑風貌管控納入村(社區)工作量化考評,并作為村(社區)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通報制度,對多次出現農房管控問題的村(社區)進行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鎮農林水務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辦)會同鎮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分局、鎮規劃管理所、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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