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滘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道滘鎮舉報環境
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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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現將《道滘鎮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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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滘鎮人民政府
?????????????????????????????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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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鎮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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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東莞市獎勵舉報違法排放工業廢水行為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舉報人向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道滘分局(以下簡稱“道滘生態環境分局”)舉報本鎮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有關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條 道滘生態環境分局統一受理舉報,經核實為有效舉報的,依法查處并獎勵舉報人。
第四條 鼓勵公眾積極舉報本鎮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的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一)直接排放工業廢水;(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廢水;(三)擅自拆除、閑置生態環境部門已驗收合格的廢水、廢氣處理設施;(四)擅自增加電鍍、漂染、造紙、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車間并正式投入生產;(五)非法轉移、傾倒,或交給無資質企業收集處理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零星廢水;(六)擅自改變鍋爐燃料。
第五條? 舉報人可通過撥打舉報電話0769—81332329或者關注微信公眾號(道滘生態環境)、郵寄信件(寄送地址:道滘鎮花園大街一號道滘鎮生態環境分局)或者親自到道滘生態環境分局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應提供環境違法行為圖片及視頻等證據資料,如實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被舉報企業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具體的違法排污線索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 道滘生態環境分局受理舉報后,應填寫《舉報獎勵受理記錄表》,及時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查處,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查處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遲,同時道滘生態環境分局應向舉報人說明。舉報人提供的資料不詳,致使受理人員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或提供的線索材料不全,且舉報人不協助、不配合,導致查處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視為無效舉報,不能獲得獎勵。
第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一)舉報企業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準確指出企業所埋設暗管的具體位置或其他隱蔽排放方式的,獎勵10000元;(二)舉報企業擅自拆除、閑置生態環境部門已驗收合格的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獎勵10000元;(三)舉報擅自增加電鍍、漂染、造紙、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車間并正式投入生產的,獎勵5000元;(四)舉報企業非法轉移、傾倒,或交給無資質企業收集處理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零星廢水的,獎勵3000元;(五)舉報企業擅自改變鍋爐燃料的,獎勵3000元;(六)舉報企業夜間生產、閉門逃避檢查,經查實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另外獎勵3000元;(七)舉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刑事立案的,另外獎勵20000元。
第八條? 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即依據舉報查處后給予獎勵,如企業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不累計獎勵。對同一違法行為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順序為準);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舉報案件被查處,企業已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已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結案,該企業再次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并獲得獎勵。被舉報企業同時有多項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以其中最高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九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經查證屬實,并依法給予處罰的,道滘生態環境分局應當自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保密的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鎮財政預算安排,由道滘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申請,據實結算。道滘生態環境分局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做到??顚S?,并將獎金發放情況報鎮財政分局備案。鎮財政分局、審計部門應對獎勵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具體規定如下:(一)在舉報受理、查處、獎金發放、資料存檔等過程中,工作人員均不得泄漏舉報人有關信息,不得在公共場合議論有關事宜;(二)舉報受理材料必須按要求妥善存放,無關人員不得翻閱。工作人員必須在確保材料不外泄的情況下,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和借閱。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者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東莞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舉報人故意虛假舉報,嚴重擾亂舉報工作秩序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道滘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