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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常平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31793X/2023-00945 分類:
發布機構: 東莞市常平鎮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12
名稱: 常平鎮人民調解工作激勵辦法
文號: 常府〔2023〕25號 發布日期: 2023-09-12
主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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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鎮人民調解工作激勵辦法

發布日期:2023-09-12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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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實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司〔2019〕258號)、《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東司〔2020〕14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調解工作激勵是指對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或者雖然調解不成功,但已為化解矛盾糾紛付出勞動的調解工作,按照調解難易程度、涉及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相關標準,給予適當工作成本補貼的“以案定補”激勵機制。該補貼不屬人民調解員的固定報酬。具體補貼金額根據所調解矛盾糾紛的特點、類型及化解的難易程度由鎮政府在本辦法的基礎上確定,每季度審核發放一次。

  第三條 激勵對象范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聘任的在鎮、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調解工作室或個人調解工作室、企事業單位、其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并已備案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明令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

  第四條 司法分局會同財政分局每年參照上一年度常平鎮各調解組織成功調解糾紛數量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確定經費數額,并納入鎮年度財政預算。司法分局負責人民調解工作激勵經費的預算與核定發放,激勵經費必須做到??顚S?,補貼落實到經辦人。

第二章 “以案定補”發放

  第五條 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發放遵循“一案一補,分類發放”原則。共同調解的案件、跨地區調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進行補貼;同一宗案件多次調解,按結案案件進行補貼;多人參與調解工作的,補貼發放到牽頭人,由牽頭人按參與調解的人數對補貼進行分發。

  “以案定補”補貼由司法分局向財政分局申請后直接發放到人民調解員個人銀行賬戶。

  第六條 以下調解案件不納入“以案定補”補貼范圍:

 ?。ㄒ唬┬姓{解案件;

 ?。ǘ┧痉ㄕ{解案件;

 ?。ㄈ┲伟布m紛案件;

 ?。ㄋ模┓?、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ㄎ澹┢渌粚儆谌嗣裾{解受理范圍的案件。

  第七條 案件類別的等級認定:

  根據人民調解案件的調解難易程度,劃分案件類別,參考調解是否成功、調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因素,確定案件補貼標準。落實“以案定補”的人民調解案件分為五類:一類為特別重大案件、二類三類為疑難復雜案件、四類為普通案件、五類為簡易案件。每宗人民調解案件所屬類別及補貼標準由評審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ㄒ唬┮活惏讣舷铝袟l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30人以上;

  2.協議金額在20萬元以上;

  3.因案傷殘或死亡3人以上;

  4.鎮(含)以上人民政府交辦的糾紛案件;

  5.到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訪或信訪的糾紛案件;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案件;

  7.其他經評審小組認定的重大矛盾糾紛案件。

 ?。ǘ┒惏讣舷铝袟l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

  2.協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3.因案傷殘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經評審小組認定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案件。

 ?。ㄈ┤惏讣舷铝袟l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協議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ㄋ模┧念惏讣舷铝袟l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協議金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ㄎ澹┪孱惏讣舷铝袟l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復雜;

  2.協議金額在1萬元以下。

  以上所有糾紛涉案人數,是指與糾紛案件調處結果有實質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人員總數,每宗案件只能劃入一個類別。文中“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條 案件補貼標準:

 ?。ㄒ唬┏晒φ{解,在《人民調解簡易案件登記表》(附件1)上登記在冊或簽訂《調解協議書》的五類案件,每件補貼100元。

 ?。ǘ┏晒φ{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四類案件,每件補貼200元。

 ?。ㄈ┏晒φ{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三類案件,每件補貼600元。

 ?。ㄋ模┏晒φ{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二類案件,每件補貼800元。

 ?。ㄎ澹┏晒φ{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一類案件,每件補貼1000元。

 ?。┏晒φ{解越級到市、到省上訪的糾紛,上訪人數l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每件補貼1000元。上訪人數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每件補貼2000元。上訪人數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每件補貼3000元。

 ?。ㄆ撸┏晒φ{解越級到市、到省,上訪人數50人及以上,或到京上訪的糾紛,簽訂《調解協議書》,卷宗制作規范的,每件補貼5000元。

 ?。ò耍τ谏姘附痤~巨大(公司2000萬以上,個人500萬以上)、社會影響面廣、多次進京入省上訪、歷史多年積案等糾紛進行調解的,在征詢綜合治理辦等部門意見后,給予5000-10000元每宗補貼。

  調解不成功的疑難復雜案件、特別重大案件,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以及調解申請書(或案件登記表)和有關筆錄的或者有相關材料能夠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按相應類別的50%補貼;其余案件調解不成功的,不予補貼。

  第九條 “以案定補”發放條件:

 ?。ㄒ唬┱{解主體合法;

 ?。ǘ┱{解的糾紛屬于民間糾紛;

 ?。ㄈ┌讣饕聦嵡宄?,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ㄋ模┱{解文書、案件卷宗制作規范;

 ?。ㄎ澹┱{解協議已全面履行;

 ?。┌讣唁浫胧∷痉◤d人民調解業務系統或“莞邑調解”線上解紛平臺。

  五類簡易案件只需提交《人民調解簡易案件登記表》或《人民調解協議書》;其他類別的案件文書、卷宗不符合本條第(四)、(五)款規定,但有提交《人民調解簡易案件登記表》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按照五類簡易案件的標準予以補貼。

  第十條 “以案定補”卷宗制作標準:

 ?。ㄒ唬┌讣碜谛璋ㄒ韵虏牧希?/p>

  1.人民調解申請書或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3.人民調解現場調查筆錄和證據材料;

  4.人民調解筆錄;

  5.人民調解協議書或人民調解終結書。

 ?。ǘ┌讣碜谥谱鞣弦韵乱螅?/p>

  1.卷宗材料應統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門印制的格式文書,填寫規范,調解協議書須加蓋人民調解員所在的人民調解組織印章;

  2.調查、調解筆錄及相關證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3.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明確;

  4.回訪記錄記載協議履行情況,當事人對糾紛調解的意見;

  5.調解糾紛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6.簽名、捺印、印章規范。

  第十一條 “以案定補”的申報程序:

 ?。ㄒ唬┥陥?。人民調解員申領補貼時,均需提交《常平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案件申報表》(詳見附件2、3)和調解卷宗。五類簡易案件不需立卷,但需提交《常平鎮人民調解案件簡易登記表》或人民調解協議書。卷宗材料應當按照《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SF/T0083—2020)規定的調解文書卷宗標準進行制作。多人參與調解的案件由牽頭人協調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相關案件應按要求錄入省廳人民調解管理系統或“莞邑調解”線上解紛平臺。

 ?。ǘ┏鯇?。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工作室負責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案件初審上報和審查。

 ?。ㄈ┰u審:

  1.由司法分局組織成立評審小組,對案件卷宗、類別等進行審查,核定補貼標準;駐派出所調解工作室的調解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收集并對案件進行初審;涉及信訪事件的調解案件,由司法分局會同綜合治理辦等部門共同評審。

  2.評審小組發現申領手續不完備、調解卷宗制作不規范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提交。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逾期提交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核。

 ?。ㄋ模┌讣陥髸r間。每季度申報一次,由評審小組對轄區內呈送的調解案件進行審查、分類、建檔,報送財政分局審批劃撥“以案定補”經費。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工作紀律:

 ?。ㄒ唬┤嗣裾{解員受人民調解組織的委派,依法參與矛盾糾紛調處,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不得收取當事人任何形式的報酬。

 ?。ǘ﹪澜谏暾堁a貼和獎勵時弄虛作假。上報調解案件、事跡不真實或有造假行為的,取消該人民調解員當年度所有調解案件補貼和評優資格,并由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司法分局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設立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ㄈ┧痉ǚ志謱爡^內的人民調解案件進行逐件審查,通過調閱調解案件卷宗、約談當事人民調解員、回訪調解案件當事人等方式加強對調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調解案件質量。

 ?。ㄋ模┘訌妼θ嗣裾{解工作激勵經費使用的管理,嚴禁侵占、虛報、挪用補貼經費。司法分局和財政分局應當對本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存在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司法局常平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5日開始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6年10月5日。2023年1月1日(含)起調解的糾紛申請“以案定補”的,適用本辦法。


  附件:1.人民調解簡易案件登記表.doc

     2.常平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案件申報表.doc

     3.常平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案件申報表(駐所調解工作室案件).doc

     4關于《常平鎮人民調解工作激勵辦法》的起草說明.docx

     5關于《常平鎮人民調解工作激勵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的結果公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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