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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常平鎮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點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計劃 全面提升產業集約發展水平的意見》(常府〔2017〕21號)的有關精神,根據《關于印發<常平鎮實施重點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計劃行動方案>的通知》(常府辦〔2017〕16號)第2條“建立企業“再孵化”加速服務機制”、第3條“建立生產經營輔助補貼機制”和第19條“實施企業家培育工程和企業骨干提升工程”的工作要求,以及參考《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實施細則》(東府辦〔2017〕119號)的獎勵方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常平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服務包”)在鎮科技創新及產業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鎮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嚴格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常平鎮“倍增計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鎮倍增辦”)負責統籌和指導服務包的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列出符合申報條件的“倍增計劃”試點企業名單,編制資金分配使用計劃;負責統籌做好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績效自評、信息公開等。
鎮工業信息科技局、商務局、金融辦負責協助鎮倍增辦做好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監管、績效自評、信息公開等。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擔或協助完成相關的具體事務。
鎮財政分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與執行,審核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鎮稅務分局負責協助核實與提供常平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簡稱“鎮試點企業”)有關稅收繳納情況。
鎮統計辦負責協助提供、核實鎮試點企業的財務數據與指標。
第五條 在鎮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的范圍內,將優先資助向東莞市“倍增計劃”專業服務資源池(以下簡稱“市服務資源池”)內服務機構購買的中介服務,額滿為止。鎮內暫不設“倍增計劃”專業服務資源池,市服務資源池詳見《關于印發東莞市“倍增計劃”專業服務資源池(第一批)機構名單的通知》(東倍增辦〔2017〕178號)及有關通知。
第三章 扶持對象與扶持方式
第六條 扶持對象。
扶持對象應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一)屬于鎮試點企業;
(二)已完成年度倍增考核指標;
(三)企業已在鎮內銀行機構設立基本存款賬戶。
第七條 扶持資金采取事后補助的資助方式進行獎勵。
第八條 企業類別與扶持方式
(一)對于不同種類的鎮試點企業實施不同扶持方式。鎮試點企業有兩類,一類為經鎮認定的鎮試點企業,另一類為鎮名譽試點企業。鎮名譽試點企業是由經市認定的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簡稱“市試點企業”)和提前實現規模與效益倍增的鎮試點企業構成。對于鎮認定的鎮試點企業,按本細則相應資助標準給予資助。對于市認定的市試點企業,采用“市鎮兩級差額資助”方式予以扶持,即市試點企業獲得東莞市“倍增計劃”專項資金同類項目資助且資助金額大于本細則同類項目資助金額的,本細則不再給予資助;若小于本細則同類項目資助金額的,將按市鎮資助差額給予資助。對于提前實現規模與效益倍增的鎮試點企業,按本細則相應資助標準給予資助,資助年限為企業承諾實現倍增年限,但提前倍增的鎮試點企業,在其余下的倍增承諾年限內,若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呈負增長時,將暫停享受當年本細則有關資助的資格。
(二)對于鎮試點企業(含鎮名譽試點企業)通過申報,被市政府認定為市協同倍增企業庫企業的,也采用“市鎮兩級差額資助”方式予以扶持。
第九條 不予以資助情形
(一)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補充通知》(東財〔2018〕265號)等有關規定不予資助情況的;
(三)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其他規定不予資助的情形。
第四章 服務包資助范圍與額度
第十條 資助范圍
服務包主要用于購買企業咨詢類、生產經營輔助類和課程培訓類的第三方服務。其中,企業咨詢類是指聘請豐富經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或專家顧問,深入企業現場,運用各種科學方法,找出企業存在問題,進行定量及定性分析,查明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并指導實施,以謀求企業發展的一種服務活動。生產經營輔助類主要涵蓋工業設計、融資租賃、節能環保服務、檢驗檢測認證、商務咨詢和服務外包的輔助性服務,其中電子商務的輔助性服務將通過鎮培增扶持政策給予扶持,不列入服務包獎勵政策;課程培訓類是指試點企業的企業家或企業骨干參與或集中聘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各類課程的培訓行為。
第十一條 整體額度
(一)承諾3年內實現規模與效益倍增的鎮試點企業,其單年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45萬元(含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補貼額度),單次購買服務項目按實際支付服務費用的50%予以資助,3年累計資助額度不超過135萬元;
(二)承諾5年內實現規模與效益倍增的鎮試點企業,其單年服務包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5萬元(含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補貼額度),企業單次購買服務項目按實際支付服務費用的50%予以補助,5年累計資助額度不超過135萬元。
(三)鎮試點企業本年度所享受“倍增計劃”各項資助的累計金額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對地方的稅收貢獻。
第十二條 細分額度
(一)鎮試點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自主選擇合適機構(含市服務資源池內機構)購買的企業咨詢類服務,鎮財政對服務費用給予最高50%的事后資助,相關資助納入服務包,承諾3年內實現倍增的鎮試點企業,每年每家鎮試點企業最高資助15萬元;承諾5年內實現倍增的鎮試點企業,每年每家鎮試點企業最高資助10萬元。
(二)鎮試點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自主選擇合適機構(含市服務資源池內機構)購買的生產經營輔助類服務,鎮財政對服務費用給予最高50%的事后資助,相關資助納入服務包,承諾3年內實現倍增的鎮試點企業,每年每家鎮試點企業最高資助15萬元;承諾5年內實現倍增的鎮試點企業,每年每家鎮試點企業最高資助10萬元。
(三)鎮試點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自主選擇合適機構(含市服務資源池內機構)購買的課程培訓類,鎮財政對服務費用給予最高50%的事后資助,相關資助納入服務包,且對承諾倍增年限不設差別標準,每年每家鎮試點企業最高資助15萬元(含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補貼額度,依據實際調配資金額度)。
第十三條 資助標準
(一)對企業咨詢類服務,按服務內容劃分為企業發展(經營)戰略咨詢、企業管理體系(機制)咨詢、企業財務咨詢、人力資源咨詢、企業文化咨詢、供應鏈管理咨詢、技術研發服務(含技術交易)等,該類服務資助比例為企業購買服務所實際支付費用的50%,依據企業承諾倍增年限,相應服務項目對應每年最高資助額度。
(二)對生產經營輔助類服務,按服務需求劃分為關鍵性服務、重要性服務、一般性服務三個不同的檔次,具體指《常平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生產經營輔助類服務目錄》(詳見附件)的服務。企業購買不同檔次的輔助服務,分別按照50%、30%、20%的不同比例進行資助。
(三)對課程培訓類服務,根據培訓對象和培訓課程,設置單次資助標準。對于鎮試點企業的企業負責人(實際控股人、董事長、總經理和法人代表)開展的“企業家精神”、企業發展戰略、資本運作等高級課程培訓,根據開展形式分類,屬于聘請第三方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按企業實際支付培訓費用的50%予以資助,每次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屬于參與第三方專業培訓機構舉辦的培訓課程,按企業實際支付培訓費用的50%予以資助,每次每人課程資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每次課程資助不超過2人。對于鎮試點企業的骨干人才(企業中層干部)開展的“工匠精神”、骨干技能培訓等技能型培訓課程,根據開展形式分類,屬于聘請第三方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按企業實際支付培訓費用的50%予以資助,每次課程資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屬于參與第三方專業培訓機構舉辦的課程培訓,按企業實際支付培訓費用的50%予以資助,每次每人課程資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每次課程資助不超過5人。
上述同一業務,如可同時獲得其他政策項目扶持的,實行就高從優不重復資助原則。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企業享受服務包政策整體額度。
第十四條 購買服務期限。購買服務的使用時間必須在企業承諾倍增期內,服務時間以購買服務合同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五條 服務包兌現申請。鎮倍增辦每年發布服務包申請通知,鎮試點企業按通知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企業在承諾期內未按通知申請兌現的,可在承諾期內實現倍增目標后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
(一)企業按年提出服務包兌現。企業須完成上年度考核任務,當年才可以提出服務包兌現,獎勵金額不超過服務包額度,鎮財政按年撥付資助資金。未使用完的單年服務包額度可在承諾期內繼續使用。年度考核指標詳見有關考核辦法。
(二)企業如期實現倍增目標后提出服務包兌現申請。將追溯至承諾期首年對服務包額度和資助金額進行核算,資助金額不超過服務包整體額度。
(三)企業于承諾期內提前實現倍增目標的,將追溯至承諾期首年,對服務包額度和資助金額進行核算,獎勵金額不超過服務包整體額度,單年不受最高額限制,未使用完額度可在承諾倍增期內可繼續使用。
第五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六條 企業申報。鎮倍增辦依據工作安排,每年度發出一次受理申報通知,企業按通知時間申報。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
(一)常平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兌現申請表;
(二)常平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責任承諾書;
(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已實行“三證合一”的企業,不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料);如果企業發生過事項變更的,還需提供《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四)近三年審計報告;
(五)服務包使用情況明細表和以下證明材料(按明細表順序提供):
1. 企業與中介服務提供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文件;
2. 中介服務相應的正式發票;
3. 項目相應的付款憑證和銀行轉賬憑證;
4. 服務成果證明材料(診斷報告、企業優化報告或有關項目佐證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依據不同項目服務提供對應材料)。
1. 服務機構或專家團隊為企業服務過程的照片和視頻;
2. 服務機構或專家團隊的文字介紹材料和資質證明文件;
3. 有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資質認定文件。
第十八條 審核流程
(一)發布受理申報通知(指南)。由鎮倍增辦通過各種途徑公布受理申報指南,明確受理流程、時限、符合申報資格企業和材料要求等,鎮工業信息科技局、商務局和金融辦協助發布申報信息。
(二)企業申請。企業依據受理申報通知按時提出申請。
(三)形式審查。鎮倍增辦對企業提交的兌現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開展第三方審核,主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有需要現場核查的,由第三方機構評估項目完成情況,核定費用實際開支,出具審核意見。企業根據核查結果,對申報資料進行調整,補交申報補充材料。
(五)征求意見。根據審計結果擬定資助名單和額度,經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后進行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納入資助范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后異議不成立的,列入資金使用計劃。
(六)下達資金使用計劃。由鎮倍增辦擬定資金使用計劃,經鎮政府批準后下達。
(七)憑證蓋章。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后,工作人員在項目投入原始憑證及有關合同文書上加蓋專項資金補貼專用章。
(八)資金撥付。下達資金撥付通知,辦理撥付手續,按規定將款項撥付到企業在鎮內銀行機構設立的基本存款賬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扶持資金追溯。鎮試點企業在倍增承諾期內需完成年度考核指標。若企業未完成上年度的考核指標,但在倍增承諾期內完成復合考核目標的,可追溯回倍增承諾期內未完成考核指標年度應享有的相應項目資助。
第二十條 財政資金追繳。鎮試點企業在倍增承諾期內未能實現倍增目標且已享受財政資金獎補的,鎮政府將對已撥付給企業的財政資金予以追繳。追繳時,企業應積極配合,并及時退還。企業不退還財政資助資金的,將依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企業未來5年內的申報鎮財政資金扶持資格。若經追繳后,企業退還財政資助資金的,將解除該資格限制。
第二十一條 鎮試點企業、服務機構和專家應實事求是地開展業務,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各自所屬責任,接受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
第二十二條 申報企業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經查實后,取消申請資格,對已撥付的財政補貼資金予以追繳,并按《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和產業項目(課題)經費監管的暫行規定》(東監發﹝2015﹞1號)、《關于印發<東莞市財政資助(補貼)資金不予資助的具體范圍>的通知》(東財﹝2016﹞8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和專家團隊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服務評價差、不按照約定履行職責的,經查實后,將向市倍增辦反饋信息,鎮內同步設置黑名單制度,跟進企業服務質量,適時剔除其服務資源池資格。
第二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收到資助款后,按照法定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鎮倍增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扶持追溯至2017年5月11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予以修訂。
附件:1、常平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生產經營輔助類服務目錄.doc
2、2020年常平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申報指南.docx
3、關于《常平鎮“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實施細則》的起草說明.doc
4、關于《常平鎮“倍增計劃”一系列扶持政策實施細則意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結果公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