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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示范專業合作社考核試行辦法(修 訂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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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我省供銷合作社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堅持合作經濟發展方向和為農服務宗旨,促進基層社改造和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目的要求


  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充分利用經營網絡、銷售渠道等資源優勢,組織引導城鄉發展各種類型的專業合作社,有效地開展為"三農"服務和為社區服務;通過建設專業合作社構造服務網絡終端,建立和完善供銷合作社現代經營服務網絡;力爭五年內(2006-2010年),完成基層社體制機制創新,全系統建立起3000家專業合作社。即辦好1000家農產品加工銷售專業合作社、1000家農資供應專業合作社、1000家社區消費(綜合)服務社。


  二、專業合作社設立原則


  (一)堅持合作社基本制度的原則。尊重群眾的創造,只要基本符合合作社制度,又是群眾自愿參與的合作經濟組織形式,都應給予支持和鼓勵。


  (二)堅持合作社基本價值觀的原則。合作社的活動要遵循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的基本價值觀,實行開放辦社和民辦、民管、民受益。


  (三)堅持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原則。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個人財產權,合作社聯合社員參與市場競爭,對外為社員謀取最大利益,對內為社員提供高效服務。


  (四)堅持興社利民的原則。供銷合作社應在創辦專業合作社中得到改造和發展,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顯著提高,服務"三農"和社區效果好。


  三、考核范圍


  由供銷合作社系統領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農產品加工銷售專業合作社、農資供應專業合作社、社區消費(綜合)服務社屬考核范圍。農產品加工銷售專業合作社是指符合辦社原則的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及農機、技術服務等專業合作社;農資供應專業合作社包括符合辦社原則的直營店、加盟店;社區消費(綜合)服務社包括符合辦社原則的農家店、綜合服務社、社區服務中心和技術、服務、文化、住宅、信用、保險等類型的合作社。


  四、考核指標及計分辦法


  (一)有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服務場所面積100平方米計5分,每增加20平方米加1分。該項滿分為10分。


  (二)有規章制度。即依照專業合作社法建立的社章社規,并執行良好者計5分。


  (三)有積極社員和惠顧社員。積極社員有5名(戶)以上計5分;社員中農民占80%以上的加5分;惠顧社員每30名(戶)加1分,最多為10分。該項滿分為20分。


  (四)有供銷合作社集體股份(不含職工個人股)。供銷合作社集體股占總股本15%以上的計5分,每增加2個百分點增加1分。該項滿分為15分。


  (五)有主營產品和項目。農產品加工銷售專業合作社年銷售收入100萬元,計15分,每增加5萬元加1分;農資供應專業合作社年銷售收入200萬元,計15分,每增加10萬元加1分;社區消費(綜合)服務社年銷售收入100萬元,計15分,每增加5萬元加1分。銷售收入計分最高為23分。擁有注冊商標產品的另加2分。該項滿分為25分。


  (六)有經濟效益。利潤總額5萬元計10分,每增加0.5萬元加1分,利潤總額計滿20分為止;資產負債率低于75%的計5分。該項滿分為25分。


  五、申報程序


  (一)申報材料:專業合作社經營總結、營業執照、章程和組織管理制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積極社員、農民社員和惠顧社員名冊復印件;


  (二)申報程序:由縣聯社組織符合示范標準條件的專業合作社統一向地級市聯社申報,地級市聯社收到縣社申報后應組織進行考核評審再報省聯社批準。


  (三)考核時間:縣聯社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報,地級市聯社于5月底前完成考核,省聯社根據市聯社考核的情況于6月進行考核評審。


  六、評定與管理


  (一)評定:綜合評分山區的達85分以上,其他地區的達90分以上評定為示范專業合作社,省聯社對此類專業合作社授予牌匾,通報表彰,命名為"廣東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示范專業合作社"。


  對綜合評分雖然達標,但發生不依法經營、不照章納稅、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有經營欺詐行為,損害社員權益事件的專業合作社,在未得到有效處理以前不能申報考評。


  (二)管理:專業合作社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認定資格的示范專業合作社,每兩年進行一次復核考評,對未達指標要求的取消示范專業合作社稱號。


  七、附則


  (一) 各市、縣供銷合作社可參照本考核辦法,制訂認定市級或縣級示范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辦法。


  (二)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由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負責。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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