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7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道滘擁軍河粉檔購進的“云吞皮”及“餃子皮”(購進日期均為2024年5月8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該檔鋪銷售的“云吞皮”及“餃子皮”(購進日期均為2024年5月8日),均檢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省科學院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鋪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云吞皮”及“餃子皮”檢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云吞皮”及“餃子皮”各3斤,均以6元/斤的價格售罄。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我局對其違法行為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50819A20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兩種食品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檔鋪經營者認為該批次的“云吞皮”及“餃子皮”是在東莞市茶山鎮上圍深園路3號2號樓301室東莞市港安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的,并非自家生產的,抽檢不合格的項目是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在銷售環節不會添加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等食品添加劑,因此該批次“云吞皮”及“餃子皮檢驗不合格應該是其他環節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該檔鋪導致的。我局已將食品抽檢不合格的相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