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1號),涉及我鎮2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道滘朋記菜檔購進的生姜(購進日期:2024年4月12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該檔鋪銷售的生姜(購進日期:2024年4月12日),檢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深圳市通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鋪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生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生姜”6斤,以6元/斤的價格售罄。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局對其違法行為減輕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50725A16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檔鋪經營者認為該批次的“生姜”是在東莞市細村批發市場47檔經營者購進的,并非自家種殖的,抽檢不合格的項目是噻蟲胺,在銷售環節不會使用噻蟲胺等農藥,因此該批次“生姜”檢驗不合格應該是其他環節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該檔鋪導致的。我局已將食品抽檢不合格的相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二、東莞市道滘好又來雞檔購進的清遠雞(檢疫日期:2024年4月10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該檔鋪銷售的清遠雞(檢疫日期:2024年4月10日),檢出多西環素,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深圳市通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鋪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清遠雞”多西環素,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清遠雞”7.1斤,以15元/斤的價格售罄。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局對其違法行為減輕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50710A14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檔鋪經營者認為該批次的“清遠雞”是在東莞市道滘鎮水鄉大道道滘段21號6棟113室經營者購進的,并非自家養殖的,抽檢不合格的項目是多西環素、磺胺類(總量),在銷售環節不會使用多西環素、磺胺類等獸藥,因此該批次“清遠雞”檢驗不合格應該是其他環節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該檔鋪導致的。我局已將食品抽檢不合格的相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