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1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道滘歐記海鮮店銷售的鱸魚(抽檢日期:2024年1月9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該店鋪銷售的鱸魚(抽檢日期:2024年1月9日),檢出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深圳市通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鋪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鱸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鱸魚”6.4斤,以20元/斤的價格售罄。鑒于當事人被我局查處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對其減輕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4〕250430A09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店鋪經營者認為該批次的“鱸魚”是當天從有資質的供貨商購進的,并非自家養殖的,抽檢不合格的項目是恩諾沙星含量超標,在銷售環節不會使用恩諾沙星等獸藥,因此該批次鱸魚檢驗不合格應該是其他環節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該店鋪導致的。我局已將食品抽檢不合格的相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