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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25A20)

發布日期:2023-10-17 15:42:39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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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號),涉及我鎮1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道滘老陳魚肉檔銷售的羅非魚(購進日期:2023年7月4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該檔口銷售的羅非魚(購進日期:2023年7月4日),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省食品工業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檔口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磺胺類(總量)含量超過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限量的羅非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羅非魚12.3公斤,以20元/公斤的價格全部銷售完畢。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及對應的進貨單據,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證據表明其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能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我局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不罰〔2023〕251011A01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農產品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檔口經營者認為該批次羅非魚進貨后,直接在檔口進行銷售,未添加任何獸藥,因此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應該是養殖環節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口導致的。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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