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滘鎮促進社會力量捐贈教育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捐贈教育,維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創新道滘教育資金多元籌措機制,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打造高質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捐贈財產,用于教育公益事業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四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五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八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受贈人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受贈人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捐贈人與受贈人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十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第十一條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施工單位需具備相應資質,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捐贈財產主要用于:獎教獎學、扶貧助困、校園校舍建設、人才培養引進、科研項目、學科建設及其他有利于教育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频木栀浧睋?。
第十五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十六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鎮統戰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十八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優惠和促進措施
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或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境外捐贈用于道滘教育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條 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收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一條 受贈人可針對不同捐贈者分級設立不同的答謝方式,包括公開捐贈故事、編入名冊存檔、授予稱號、頒發證書、冠名、雕像、出席活動等。學校(幼兒園)對符合條件的捐贈者按規定予以優先享用教學、科研等優質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完善鼓勵社會力量出資、捐資辦學的褒獎制度。
(一)以個人名義捐資助教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1.捐贈財產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鎮教育管理中心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個人榮譽證書。
2.捐贈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鎮教育管理中心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個人榮譽證書、獎牌,(通過基金會捐贈的可聘請為基金會當屆名譽理事)。
3.捐贈財產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鎮教育管理中心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個人榮譽證書、獎牌,(通過基金會捐贈的可聘請為基金會當屆名譽副會長)。
4.捐贈財產人民幣超過100萬元的,由鎮人民政府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個人榮譽證書、獎牌,(通過基金會捐贈的可聘請為基金會當屆名譽會長)。符合《道滘鎮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規定的,可按相關規定申報“道滘鎮榮譽市民”稱號。
(二)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捐資助教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1.捐贈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鎮教育管理中心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單位榮譽證書、獎牌。
2.捐贈財產人民幣超過100萬元的,由鎮人民政府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單位榮譽證書、獎牌。
3.冠名項目。凡專項活動全部資金由捐贈人捐贈的,經受益人同意,可根據捐贈人意愿,對該項目冠名紀念。
(三)以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捐贈鎮公辦學校(幼兒園)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1.個人捐贈財產人民幣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鎮公辦學校(幼兒園)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個人榮譽證書;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按第二十二條(一)的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鎮公辦學校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單位榮譽證書、獎牌;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按第二十二條(二)的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四)捐贈財產興建教育事業工程項目的,除按以上規定予以表彰獎勵,還可按以下規定進行冠名紀念:
1.凡新建學校的某一單體建筑物全部資金或70%以上(含70%)由捐贈人捐贈的(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經受益人同意,可根據捐贈人意愿,由鎮教育管理中心呈報,經鎮人民政府批準,捐贈人可以對該單體建筑物冠名紀念。
2.凡新建學校的全部資金或70%以上(含70%)由捐贈人捐贈的,經受益人同意,可根據捐贈人意愿,由鎮教育管理中心呈報,經鎮人民政府批準,捐贈人可以對該學校冠名紀念。
(五)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與政府聯合建校、合作辦校和設立教育基金會等方式參與辦學,進一步提高學校建設效率和促進現代化辦學模式,經相關部門確認的投資金額作為捐資助教金額的,享受同級別捐資助教表彰。
(六)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有責任、有義務做好捐資助教工作。對組織協調捐資助教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鎮教育管理中心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七)受贈單位接受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外國團體(包括企業)和個人捐贈的款物,應按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
(八)捐資助教表彰活動每年在鎮教育工作會上進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政府有關部門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四條 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五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二十六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試行期間若與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文件精神有沖突,以上級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