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干擾社會正常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影響社會和諧,違法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非法集資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遭受經濟損失,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匯編了本市近年來發生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向社會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提醒宣傳,希望廣大群眾可以保持高度警惕,謹防誤入非法集資陷阱,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
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媒體、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等方式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5年5月,被告人程某與深圳前海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云南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品牌及商業模式授權合作合同》,后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某用周某飛的名義登記在普洱市思茅區注冊成立普洱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加盟店的形式獲得授權在普洱市使用某平臺品牌,設立營業部開展融資業務,被告人程某為普洱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和某營業部的實際負責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以來,被告人程某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采取在報紙上發布信息、指派員工發放宣傳資料、當面講解等宣傳方式,許諾給予出借人年利率15%—18%的收益,以程某銘、刀某健、李某順等個人名義資金周轉為由和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經鑒定:被告人程某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間,向272人吸收資金人民幣4903.6萬元;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歸還資金人民幣378.96萬元,尚未歸還資金金額人民幣4524.64萬元。吸收的資金由程某支配、使用。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媒體、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等方式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受刑罰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被告人程某退賠各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非法集資名目繁多,不法分子假借融資等名義,通過高額收益吸引資金進入平臺賬號形成資金池,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資金就無法兌現。金融消費者不要輕易相信各類打著金融創新旗號的投資產品,不要輕易相信網絡上魚龍混雜的“投資建議”,不要通過他人提供的鏈接下載投資理財類手機APP,在投資之前通過正規的金融機構進行咨詢。在投資時,要選擇正規金融機構,提高鑒別能力。
案例2
趙某賢集資詐騙案
以合作發展種植養殖業形式掩蓋其非法吸收資金,且在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趙某賢在竹塘鄉投資建設生雞養殖加工廠期間,獲悉自己不符合貸款條件不能貸款,但農戶可依條件申請小額扶貧貸款。后被告人趙某賢以其實際控制的種植養殖專業合作社和農業公司名義,先后在瀾滄縣竹塘鄉、東回鎮以農戶貸款入股與其合作發展種植養殖業為由,承諾每年按入股本金的8%分紅給農戶,與瀾滄縣竹塘鄉53戶農戶、東回鎮100戶農戶簽訂《協議書》,農戶獲得小額扶貧貸款后入股給被告人趙某賢,由其負責償還貸款。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趙某賢共收到153戶農戶貸款入股資金,除一戶農戶2萬元未進入其賬戶外,其余152戶農戶貸款670萬元全部進入其私人賬戶。后被告人趙某賢將其中42.64萬元用于發放部分農戶分紅,其余627.36萬元被其非法占有。2022年12月23日被告人趙某賢向法院退交人民幣10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趙某賢以合作發展種植養殖業形式掩蓋其非法吸收資金的事實,先后在瀾滄縣竹塘鄉、東回鎮非法集資,且在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的規定,均可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趙某賢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集資詐騙罪。據此,法院對被告人趙某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被告人趙某賢退賠集資參與人集資款627.36萬元。退交的人民幣10萬元予以抵扣退賠的集資款。
典型意義: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政府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有力抓手,然而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農民合作社”為外殼謀求不正當利益,以借口加工、種植、合作社發展投資、服務“三農”等名義公開吸納社員,進行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影響惡劣。本案被告人通過廣泛宣傳,宣揚給予高額回報進行集資詐騙,給群眾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刑事處罰。
案例3
徐某治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承諾月付高額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不是餡餅是陷阱。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治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開遠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擅自以云南某某建設工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為資金需求方,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邀請、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償還本金,并以“現金返利”“現金抽獎”“禮品折現”等優惠活動吸引人員投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自公司成立以來,先后與527人簽訂《信息咨詢服務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共計682份,合同金額1231萬元。被告人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資金而放任、協助。至案發時,該公司通過返現、紅包、發放收益、歸還本金等方式共退還資金271萬余元。被告人徐某治先后聘請費某某、谷某某等8人在公司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資。2018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治拖欠費某某等8人一至七月不等的工資共計5.91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治、徐某仕、童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四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相應的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典型意義:正規投資理財收益相對較低,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息為誘惑,面向不特定群眾進行非法集資。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開宣傳月付高額利息、按期償還本金,并有“現金返利”“現金抽獎”“禮品折現”等優惠活動,看似賺到了,但天上不可能掉餡餅、只會掉陷阱,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超出銀行利息的投資都須謹慎。要知道,你看上的是利息,而騙子盯上的是你的本金。此外,本案費某某等人作為開遠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明知公司超越經營范圍以高利息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仍幫助徐某治等人招攬客戶、簽訂合同、收款、發放收益等,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其工資不應再予以保護。該案除了警示廣大群眾投資須謹慎外,擇業也須謹慎,否則害人害己,輕則勞動報酬不受法律保護,重則成為非法集資團伙的幫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4
王某軍、劉某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養老項目投資背后有非法集資陷阱。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軍以被告人劉某進的名義在云南省彌勒市成立紅河州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軍、劉某進以該公司為依托,通過在彌勒市發放宣傳資料、口頭宣傳等方式,以投資寧夏某養老項目為名,招攬社會公眾到該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并承諾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截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軍、劉某進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共計收取360人的資金2602萬余元。
裁判結果: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軍、劉某進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相應的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各種養老服務也應運而生,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提供“養老服務”……養老行業在當下成為一個最具潛力的新興行業,不少犯罪分子以養老為噱頭,虛構穩賺不賠的高收益陷阱進行非法集資詐騙。但養老行業是一個回報周期較長的行業,如果有機構承諾高息回報,就要警惕高回報背后是否有“貓膩”。該案以投資寧夏某養老項目為名,承諾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顯然遠遠超過了正常的投資回報。因此遇到養老類的項目宣傳,千萬不要盲目相信,要擦亮雙眼,捂緊自己的錢袋子,不輕信所謂的低風險高收益,讓犯罪分子無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