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跨領域、跨地區、“集團化”案件多發,以打著旅游服務、養老服務、文化產品等旗號,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也給社會公眾經濟利益造成損失。為增強社會公眾識別防范非法集資意識,我們選取了五個案例,以案例警示提醒社會公眾“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
案例1
某科技公司非法集資案
案情簡介
陶某伙同畢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于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間,在北京市以投資旅游服務項目、保本并獲取公司股權為由,組織路演、召開眾籌大會等宣傳形式與投資人簽訂《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協議到期后返還投資人本金,并按投資比例轉讓公司股權給投資人。后公司資金鏈斷裂,協議到期后未兌付投資人本金、未兌現股權轉讓承諾。共涉及投資人230余名,涉及投資款高達4200余萬元。
作案手段
陶某等人利用公司名義,通過組織路演、召開眾籌大會等宣傳形式向投資人宣傳投資旅游服務項目、保本且獲取公司股權,與投資人簽訂合同后,按投資比例轉讓公司股權給投資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案件警示
涉案公司往往在日常經營中,存在給眾多群眾特別是中老年群體集中授課、辦公區周邊張貼或在人員密集地區發放大量“高收益”投資理財類海報或廣告傳單等行為,夸大宣傳、招攬生意,提醒和引導廣大市民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
案例2
文化傳播公司集資詐騙案
案情簡介
劉某某、田某某伙同宋某等七人先后于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主要以投資管理和技術推廣為經營項目。并通過發放傳單、撥打電話等方式向群眾推廣銷售郵票收藏品,同時聲稱收藏品可達到五至六倍升值空間,與投資人簽訂《項目合同書》,承諾按月或季度返還投資人高額利息,誘騙400余名投資人進行投資,涉案金額高達7000余萬元。
作案手段
成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發放傳單、撥打電話等方式向群眾推銷郵票,編造收藏品有較高升值空間,并承諾返還高額利息誘使投資人簽訂《項目合同書》進行投資。
案件警示
近年來,以投資郵票、郵幣、錢幣等收藏品有較高升值空間或可獲得高額回報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的案件頻發,此類案件多通過發傳單、撥打電話等方式進行推廣,主要針對的群體為中老年人,提示廣大中老年朋友投資需謹慎,切莫有“貪便宜”心理。
案例3
文化藝術品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北京某藝術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資增值型藝術品資本產品為名,與投資人簽訂按照年息14%,按月返還,合同到期后返還本金的《實物藝術品資本產品銷售合同書》,先后收取投資款共計約600余萬元人民幣。
作案手段
該公司通過向投資人出售字畫,并以字畫作為抵押等手段,獲取投資人信任,以出售字畫掩蓋其通過字畫作為抵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妄圖以此逃避打擊。
其中:
一是以銷售收藏品的形式,但并不實際交付商品,協議約定為銷售,但實際以收藏品作為抵押吸收資金。
二是收藏品實際價值明顯低于投資金額,或收藏品本身就無價值。
三是以高額返息吸引客戶。
案件警示
對于打著投資增值型藝術品項目的旗號,來吸收資金的行為,投資者應該格外謹慎,不管犯罪分子以何種名義,須知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投資人須自己承擔風險,不貪小利,遠離非法集資。
案例4
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趙某某、金某某設立云南洪利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簡稱“洪利集團”),趙某某任董事長,金某某任副董事長。對外宣稱洪利集團下設有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市沐丞夕陽紅養老項目投資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在貴陽設立凱賓斯基分部、大營坡分部,在黎平、興義、清鎮、都勻、六盤水等地設立分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在遵義、安順、畢節、阜陽等地設立分公司。
金某某在貴州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占股10%,是該公司副董事長;在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占股5%,系公司監事;阮某某是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策劃部經理,根據趙某某提供的資料,負責將云南利寶公司、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夕陽紅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昆明金殿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山語院等眾多公司整合后統一進行包裝,制作宣傳資料,對外宣傳洪利集團,培訓學員吸收資金;李某某是洪利集團講師,負責向投資人宣傳洪利集團的實力,讓投資人放心投錢到洪利集團;張某某是洪利集團財務總監,負責洪利集團直屬公司的工資、辦公費用、中介費用、廣告費等支出審核;蘇某某是洪利集團執行董事,負責管理金海雪山酒店,協調政企關系,接待酒店參觀人員,以及陪同趙某某跑業務、找關系,出席分公司年會。
截至案發,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夕陽紅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余人吸收資金約1.2億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億余元。
2019年3月12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區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12月27日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以趙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多借助公司、集團名義實施,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吸收的資金由組織者用于還本付息,公司活動主要以非法集資為主,此類犯罪不應作單位犯罪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規定,個人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設立后,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對單位中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人員應當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檢察機關對事實進行嚴格審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直接揭開了“公司面紗”,認定為個人犯罪。
該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集資參與人眾多、犯罪地遍布各地,且大部分集資金額均未追回。此案發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即便有所認識,又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后的接盤人,或者極度自信,有撈一把就跑的心理。檢察官提示,投資人必須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5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大方縣人,于2009年4月份登記注冊大方縣某某養殖場,系該養殖場法定代表人。
2011年至2015年期間,李某某以擴大養殖規模,需要資金周轉為由,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宣傳,以1%至5%、甚至10%的月息,向唐某某、楊某某等3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39.05萬元,李某某于2015年12月份逃離大方,2017年3月被抓獲歸案。截至歸案時,尚欠本金680萬元及利息未歸還。
2016年1月18日大方縣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2017年3月21日大方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7年8月14日提起公訴,2017年12月27日大方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金額大、涉案人數多,集資參與人代表及部分家屬,多次到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反映案件情況且情緒激動,辦案人員均熱心接待并耐心傾聽,讓來訪集資參與人充分表達訴求,并根據案件情況及辦案程序進行釋法說理。本案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查封犯罪嫌疑人房產,公安機關采納建議,依法查封并完善相關程序,充分保障集資參與人債權的實現。
溫馨提示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往往抓住投資者貪圖小便宜和追求高利的心理,抓住一些投資者“賭一把”的心理,利用旅游、養老、養殖、投資等噱頭,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對投資者進行欺詐,導致大量投資者血本無歸。我們在此敬告廣大市民朋友們,國務院《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如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自我防范意識,不要輕信,不要盲從,要理性選擇投資渠道,遠離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