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村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建設良好村風民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村規民約。
第二條 本村規民約適用于永慶村本地村民及外來人員。
第三條 永慶村委會依法履行自治責任,負責本村規民約的實施。
第四條 對違反本規民約的行為量情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要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影響程度給予適當處理,既維護本村規民約的嚴肅性,又達到教育的目的,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社會公德
第五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熱愛祖國和人民,維護祖國和平和統一。
第六條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項法規、政策;自覺履行公民的義務,遵守東莞市民守則,做遵紀守法的好市民。
第七條 遵守公共秩序,愛撫公共財產,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第八條 尊老愛幼,互助互愛,建立良好鄉鄰關系。
第九條 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不參加封建迷信和各種庸俗的社會活動。
第十條 積極響應和參與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救災扶貧活動,關心同胞,支持公益事業。
第三章 公共事務
第十一條 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村委會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公布集體土地征用、使用、企業財產租賃承包情況、計劃生育落實等情況。
第十二條 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共產黨的領導,推動民主法制建設,實行民主與科學相結合的決策方式。
第十三條 對集體事務村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村民有監督集體工作和村干部工作的權利,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村黨支部、村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設方案的權利。黨支部和村委會對村民反映的意見和建設要及時作出回應和處理。
第十四條 一切拖欠集體款項屢催不繳者,村委會有權采取適當措施促其清繳。
第十五條 村同道路及建筑由村委會統一規劃,必須符合鎮政府城市總體規則為前提,新建、改建及舊建新的應辦理報建審批手續,如違反規定自行動工的,村委會有權制止和拆除,拒絕處理的報鎮城監中隊處理。
第十六條 土地的使用必須遵循國土使用審批手續,不得違章使用土地,未經審批不得開荒種植及占用土地。
第十七條 虹橋路、富華路、興隆街、永慶路等主要街道兩邊的樓房不得亂搭亂建鐵棚,如有特殊行業,并能為本村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通過申報,經本村兩套班子研究決定同意后,方可進行搭建。
第十八條 建筑材料的堆放應遵從不妨礙交通,不影響環境整潔和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原則,否則村委會有權要求物主給予清理;對多次勸告仍未處理的,村委會將派人強行清理,其一切費用由物主負擔。
第十九條 集體或個人的建筑余泥、雜物應及時清理,并倒放到集體指定的堆填區,違反者,村委會將責成其進行清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罰款。
第二十條 村集體道路、公共場所的綠化由村委會負責統一規則種植,由專人負責管理,損壞綠化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所有生活垃圾及工業廢料要按指定的地方倒放,保持村及廠區環境清潔,如違反規定,村委會有權勒令當事人進行清理。
第二十二條 集體規則的道路、工業區各支路的污水渠統一由村委會規則,住宅區及工業區的污水必須經過化糞池處理后方可排放到污水渠。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村內燃燒塑膠、塑料布、袋、重油以及化學品料和其它一切可釋放有毒氣體的燃料。
第二十四條 工業區內嚴禁飼養生豬、或者其它家畜,以防糞便污水污染環境。廠區內食堂的剩飯剩菜統一由村委會種養場收集。
第二十五條 凡在本村范圍內的本地居民及外地員工(包括流動人口)均不得從事吸毒、販毒、搶劫、盜竊、賭博以及色情等違法犯罪活動,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一切外來人員均需到治安隊辦理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手續,否則,治安人員將給予當事人適當罰款;任何人不得包庇不辦理手續的外來人員,否則將給予責任人適當經濟處理,如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出租業主要遵守房屋出租管理條例,辦理房屋出租證,負責管理好內部安全及衛生,住客如有變動,應立即報告治安隊或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村民發生民事糾紛,應到調解會進行調解,尋找合理解決辦法,如調解無效,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市、鎮人民政府關于殯葬改革的制度,先人骨灰集中安放到義詞,現有的墳不得進行重修或擴建,建例者村委會有權制止。
第三十條 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做好五保戶、困難戶的生活照顧工作;做好軍烈屬優撫工作。
第三十一條 適齡青年要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積極支持民兵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村規民約如有未盡之處,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村規民約由永慶村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村規民約經村民代表會議一致通過,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