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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621號)
  • 2023-03-13 15:42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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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1號),涉及我市4家經營單位東莞市月山莞味飲食有限公司、東莞市大嶺山漁兒餐飲店、東莞市大嶺山吉田飲食店和東莞市大嶺山豆蔻甜品店?,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月山莞味飲食有限公司制售“青梅酒”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月山莞味飲食有限公司制售的“青梅酒”(生產日期:2022-9-19),氰化物(以 HCN 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置情況。東莞市月山莞味飲食有限公司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超許可范圍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及依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被我局查獲違法行為后,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認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及超許可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均予以減輕行政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以下決定:一、對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二、對當事人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貳仟元(¥2000)的罰款;三、對當事人超許可范圍經營的違法行為處伍佰元(¥500)的罰款;四、沒收違法所得叁佰貳拾元(¥320);五、沒收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青梅酒”共1瓶,共20.78kg(含瓶重)。以上罰沒款合計貳仟捌佰貳拾元整(¥2820)?!稏|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260110004號)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況。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批次“青梅酒”的檢驗報告后,立即停止再制售“青梅酒”,并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涉案產品為自制酒。該公司超許可范圍制售“青梅酒”,且采購的原材料均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制作過程質量控制不嚴,導致自制“青梅酒”氰化物項目不合格。該公司表示會嚴格建立和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不再超許可范圍經營。

       二、東莞市大嶺山漁兒餐飲店制售的“手拍小黃瓜”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大嶺山漁兒餐飲店制售的“手拍小黃瓜”(生產日期:2022-9-20)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

       (二)對餐飲店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大嶺山漁兒餐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自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和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認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伍佰元(¥500)的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114)。以上罰沒款合計陸佰壹拾肆元整(¥614)?!稏|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260103002號)

       (三)原因排查及餐飲店整改情況。該餐飲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手拍小黃瓜”的檢驗報告后,立即停止再制售相關產品,并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供述因經營疏忽,未注重食品制作過程中的細節操作,導致菌落總數項目檢測不合格。該店表示往后會注重食品加工制作過程中的細節操作和場所的環境衛生,確保食品安全。

       三、東莞市大嶺山吉田飲食店經營“三文魚刺身”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大嶺山吉田飲食店經營的“三文魚刺身”(加工日期:2022-10-11),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項目均不合格。

       (二)對飲食店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大嶺山吉田飲食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自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和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認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伍佰元(¥500)的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玖佰捌拾元(¥980)。以上罰沒款合計壹仟肆佰捌拾元整(¥1480)?!稏|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260103001號)

       (三)原因排查及飲食店整改情況。該飲食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三文魚刺身”的檢驗報告后,立即停止再制售相關產品,并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供述因經營疏忽,未注重食品制作過程中的細節操作或儲存方式不當,導致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項目檢測不合格。該店表示往后會注重食品加工制作過程中的細節操作和場所的環境衛生,確保食品安全。

        四、東莞市大嶺山豆蔻甜品店經營“濕粉條”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大嶺山豆蔻甜品店經營的“濕粉條”(規格型號:10kg/袋,生產日期:2022-9-27,標稱生產者名稱:東莞市東坑利者立食品廠)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甜品店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大嶺山豆蔻甜品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自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和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認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后,決定對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處伍佰元(¥500)的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壹拾柒元(¥117)。以上罰沒款合計陸佰壹拾柒元整(¥617)?!稏|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260113008號)

       (三)原因排查及甜品店整改情況。該甜品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濕粉條”的檢驗報告后,立即停止再購進和使用不合格產品,并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供述涉案產品購進時外表完好,未發現異常情況,對不合格產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合格不知情。該店表示往后會繼續加強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提高對選品的質量要求,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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