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1號),涉及我市一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常平啟添水產品檔經營的基圍蝦(海水蝦)、鱸魚(淡水魚)
?。ㄒ唬〇|莞市常平啟添水產品檔經營的基圍蝦(購進日期:2024-11-6),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東莞市常平啟添水產品檔經營的鱸魚(購進日期:2024-11-6),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
?。ǘζ髽I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采購食用農產品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和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以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以及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處罰,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其經營規模小,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種類不多,對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主觀故意,同時,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鱸魚(淡水魚)數量不多,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采購食用農產品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的罰款;二、對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300元的罰款;三、對經營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800元的罰款;四、沒收違法所得706元(《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東市監處罰〔2025〕120225001號)。
?。ㄈ┰蚺挪榧捌髽I整改情況。該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針對不合格的食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的水產品后,在銷售及暫養的過程中,未在其養殖水中添加或投喂呋喃唑酮代謝物及其他相關的物質,因此上述批次的水產品抽檢不合格是供貨商或養殖環節造成。
?。ㄋ模┢渌枰f明的情況。根據調查所得線索,我局將進一步對不合格食品的來源作調查。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