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9號),涉及我市一家經營企業?,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常平志清水產檔(原東莞市常平鵬達水產檔)經營的大口黑鱸(淡水魚)
?。ㄒ唬〇|莞市常平志清水產檔經營的大口黑鱸(淡水魚)(購進日期:2023-10-24),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
?。ǘζ髽I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及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經營場所)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版)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處罰,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同時,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數量不多,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我局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的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260元(《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東市監處罰【2024】120204002號)。
?。ㄈ┰蚺挪榧捌髽I整改情況。該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針對不合格的食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的大口黑鱸后,在暫養及銷售的過程中均未對暫養水添加其他任何物質的行為,及未喂食任何磺胺類相關的物質,因此上述批次大口黑鱸抽檢不合格是養殖環節造成的。
?。ㄋ模┢渌枰f明的情況。根據調查所得線索,我局將進一步對不合格食品的來源作調查。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