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鎮高校畢業生實現充分就業,穩定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逐步實現企業人才本土化,現將《常平鎮戶籍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群眾意見。請廣大群眾積極建言獻策,征集意見從即日起至9月11日結束。(聯系人:游巧笑,電話:83913542 聯系人:殷柳娥,電話83551120)
關于《常平鎮戶籍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獎勵實施辦法》的公開征求意見
1、為促進我鎮高校畢業生實現充分就業、穩定就業,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逐步實現企業人才本土化。根據《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東府〔2015〕8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2、本辦法適用對象為2015年及以后畢業的常平鎮戶籍(指入學前戶籍已在常平的)高校畢業生。辦法中所稱的高校畢業生具體包括: (一)常平鎮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蛞陨蠈W歷的高校畢業生(含研究生以上); (二)常平鎮戶籍的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畢業生。 *
3、本辦法的申領條件是常平鎮戶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的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畢業生取得畢業證書后,與鎮內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鎮財政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工資人員除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工作滿一年,并按規定連續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的,對符合條件的常平鎮戶籍高校畢業生按本辦法給予就業崗位獎勵。 *
4、本獎勵辦法的申領受理期限為畢業起三年內,逾期不予受理。 *
5、本辦法的獎勵金額標準按學歷、職業資格證書級別進行設定: (一)常平鎮戶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我鎮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鎮財政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工資人員除外)全日制崗位上實現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滿1年后且申請獎勵時還在職在崗的,按學歷條件由鎮財政給予獎勵: (1)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每人2.4萬元的就業崗位獎勵; (2)具備本科學歷的,一次性給予每人1.2萬元的就業崗位獎勵; (3)具備大專學歷的,一次性給予每人6000元的就業崗位獎勵。 *
6、(二)常平鎮戶籍的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畢業生2015年及以后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我鎮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鎮財政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工資人員除外)全日制崗位上從事與所持證書專業相關崗位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滿1年后且申請獎勵時還在職在崗的,按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由鎮財政給予獎勵: (1)具備高級技師職稱的,一次性給予每人2.4萬元的就業崗位獎勵;(2)具備技師職稱的,一次性給予每人1.2萬元的就業崗位獎勵; *
7、(3)具備高級工職稱的,一次性給予每人6000元的就業崗位獎勵。 *
8、申領獎勵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平鎮戶籍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獎勵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復印件,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需同時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
9、申領獎勵需提交以下材料:(五)社保部門出具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賬單; (六)用人單位開具的企業就業證明; (七)申請人在東莞市東莞銀行開設的銀行賬戶復印件(驗原件)。 備注:上述申領材料(三)中,申請人提供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需在指定的網站作出查驗;如申請人提供國外的學歷證書,需同時提供東莞市人才市場出具的學歷驗證報告。 *
10、申領獎勵的程序: (一) 申請人按申請情況填寫《常平鎮戶籍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獎勵申請表》,持本實施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材料到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常平分局提出申請。 (二)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常平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審核,核準后將符合獎勵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常平分局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獎勵人員名單、獎勵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
11、申領獎勵的程序:(三)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常平分局加具審核意見,報鎮財政分局審批。鎮財政分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獎勵撥付到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如公示有異議的,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常平分局組織對其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申領條件要求的,作出核查鑒定,并按本辦法程序報財政分局審批發放獎勵;經核查不符合申領條件要求的,作虛假冒領處理。 *
12、申請人要嚴格按規定申領獎勵。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除追回獎勵款外,將依法追究其責任,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3、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常平分局負責解釋。 *
14、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常平鎮鼓勵本鎮戶籍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試行辦法》(常委辦〔2009〕1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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